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精神,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循環經濟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
多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和《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7號和第171號),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利用不斷推進,應用范圍逐步擴大,技術水平明顯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但是,目前我省建筑應用的墻體材料仍以黏土磚為主,全省黏土磚瓦企業占地達8萬多畝,年生產能力300億塊標磚,每年需耗用黏土資源6600萬立方米,消耗能源186萬噸標煤;一些地方違規新建黏土磚瓦窯、毀田燒磚、破壞林地等現象屢禁不止;一些建筑工程仍未落實禁止或限制使用實心黏土磚和黏土制品的規定。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不僅可以保護耕地,節約能源,改善建筑功能,還可以利用大量的各類工業和城市固體廢棄物,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生態環境,在當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資源趨緊、環境承載壓力日趨加大的新形勢下,其意義尤其重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目標,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加快推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要求,落實目標任務
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總體要求是: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浙江”,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堅持依法管理與政策激勵相結合,分類指導與分步實施相結合,發展新技術新產品與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筑相結合,完善政策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健全標準體系,推進技術進步,努力把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目標任務是:
(一)進一步落實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黏土磚等規定。在全省分期分批禁止生產實心黏土磚,其中11個市的市轄區和17個經濟強縣(市),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產實心黏土磚。在新型墻體材料基本能夠滿足工程建設需要及黏土資源貧乏的地區,要大力減少黏土磚的生產與使用,適時禁止生產黏土磚。禁止新建黏土磚瓦企業。到2010年,全省黏土磚年產量控制在155億標塊以下,其中實心黏土磚年產量控制在30億標塊以下。
進一步鞏固建制鎮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的成果,并逐步向農村延伸。農村的建筑工程應減少使用實心黏土磚,提倡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坡屋頂屋面、圍墻和臨時建筑禁止使用黏土制品。框架結構的填充墻、高層建筑的非承重墻逐步減少使用黏土制品。
(二)大力整治黏土磚瓦行業。按照控制總量、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淘汰落后的原則,開展對黏土磚瓦行業的整治。整治重點是:依法取締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及假冒新型墻體材料的黏土磚瓦企業;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非法占地用地、無證采掘黏土的磚瓦企業;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18門(含)以下黏土磚瓦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分期分批關停城鎮規劃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和國道、省道、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內的黏土磚瓦生產企業。到2007年,強制關停和淘汰黏土磚瓦窯50%以上。
(三)積極開發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把開發非黏土產品作為重點,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場需求、能充分發揮資源優勢的主導產品。加快發展以工業尾礦、粉煤灰、建筑渣土、煤矸石、江河湖海泥、冶金和化工廢渣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的新型墻體材料。積極推進隔熱保溫的節能型產品生產。鼓勵和支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中的應用,促進產品向輕質、高強方向發展。制訂和實施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標準和建筑設計、施工技術規程,為新型墻體材料的使用提供技術保障。引導企業實施品牌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升產品檔次。加大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力度,凡財政撥款或補貼的建設項目,都應積極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到2010年,全省新型墻體材料(非黏土)產量占墻體材料總量的比重達到55%以上,建筑應用比重達到65%以上。
三、突出重點,強化工作措施
(一)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黏土磚生產用地和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管,對新建、改建、擴建黏土磚生產項目,不予供地;嚴格控制現有黏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范圍和規模,嚴禁超范圍、超規模取土或購土制磚,嚴禁占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對違反規定的,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并依法予以查處;對黏土資源已枯竭的黏土磚生產企業要及時撤銷,停止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收回土地使用權和采礦許可證。建設部門要將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等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理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促進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質量技監部門要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格監督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禁止無標生產和質量未達標的墻體材料產品出廠銷售。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設備的行為。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環境監督,依法查處污染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管理,規范生產與流通秩序。
(二)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制訂和完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工程應用的技術標準,進一步提高產品標準水平。對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省有關部門應抓緊制訂地方標準;尚未制訂地方標準的,應督促生產企業制訂企業標準。引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參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制訂。加快研究新型復合墻體材料應用標準,完善新型墻體材料設計、施工、驗收的標準化體系。強化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標準的實施和應用技術的培訓。對涉及人身健康的墻體材料,要逐步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范疇,不經認證不得銷售使用。
(三)大力推進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結合我省實際,適時公布和調整鼓勵、限制、淘汰墻體材料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及產品目錄。鼓勵和引導生產企業加大投入,按規定提取技術開發費,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的新型墻體材料技術,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利廢效果好、節能效果顯著、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墻體材料技術與裝備。充分發揮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作用,大力推進產學研合作,加快新型墻體材料開發進程和科技成果轉化。
(四)發揮市場導向作用。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應用為龍頭,逐步增強市場機制對墻體材料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優質優價。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建設單位采購和應用優質新型墻體材料。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規范建筑市場。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型墻體材料信息發布制度。
四、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使用預算內基建、技改投資和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專項資金時,要加大對開發技術含量高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支持力度。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黏土磚生產的稅收政策。對實心黏土磚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方法征收。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的產品,經認定,實行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對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政策。
(二)發揮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調控引導作用。各地要加大對專項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擴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預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減免或緩繳。規范專項基金退還程序,研究制訂節能建筑的專項基金退還辦法。經當地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驗收,對符合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在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實際退還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10%。規范專項基金的使用,重點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科研開發、示范試點應用項目,扶持一批上檔次、上規模、工藝技術先進的新型墻體材料示范生產線和優質品牌產品。引導社會多元投資,調動各方面參與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積極性。
(三)完善黏土磚瓦生產企業轉產政策。對停止生產黏土磚瓦的企業,允許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實行就地轉產;拆窯復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復墾辦法》(省政府令第33號)的規定,補助復墾費,復耕后的土地指標由所在市、縣(市、區)統一調配使用;磚瓦企業的黏土開采點整理后,視同土地整理,其建設用地復耕指標歸地方使用;對磚瓦企業轉產要求進入開發區、園區,開辦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入園要求的,要優先安排用地,其中對原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要保證其項目用地;對黏土磚瓦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由當地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給予貼息補助。
五、加強領導,做好宣傳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構,明確職責,進一步推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2006年底前,各地要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要制定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計劃,明確發展目標、推廣重點與政策措施,實行目標管理。經貿、發改、科技、財政、國土資源、建設、稅務、工商、質量技監、環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做好宣傳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采用多種形式,積極宣傳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重大意義和推進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經驗、做法,大力表彰和獎勵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對拒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造成資源浪費、環境嚴重污染的現象,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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