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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節能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  [2006/3/13]  
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及實施對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  建筑節能定義
    本條例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改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采用節能型的建筑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和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系統效率,加強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證建筑物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減少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熱水供應的能耗。
第四條  市場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筑節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建筑節能標準,依法對新建建筑符合節能標準負責。
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對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
第五條  政府責任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加強對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進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節能建筑的發展、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推廣項目等實施經濟激勵。
第六條  科技進步
    國家鼓勵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筑結合的新技術,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七條  管理體制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建筑節能工作的順利進行。
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筑節能管理工作。
第八條  宣傳與表彰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建筑節能意識,并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建筑節能規劃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國建筑節能規劃,用于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節能規劃的編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對新建建筑的監督管理、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開發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
第十條  建筑節能標準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節能設計、施工、驗收、測評、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工程應用等標準,并不斷完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已制定建筑節能標準的,可以組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本地區建筑節能標準;對國家尚未制定又需要在本地區統一的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可以組織制定本地區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一條  推廣 限制 禁止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筑節能技術政策,制定并公布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推廣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目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本地區推廣、限制和禁止目錄時,不得有地區歧視,不得搞變相推薦。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建筑節能服務
    國家鼓勵從事建筑節能服務的單位,對建筑節能的設計、融資、改造、采購、運行管理、能效審計和測評提供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服務。
第十三條  建筑節能測評單位
從事建筑節能測評的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裝備、質量管理體系等條件,并依法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
建筑節能測評單位對其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測評責任。
第十四條  對建筑物日常維護和裝修的要求
建筑物業主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筑物時,不得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和室內采暖供熱管網系統;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
 
第十五條  建筑節能論證
需經核準或者審批的建筑工程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建筑節能的專題論證。
未經專題論證的項目,不得核準或者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詳細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在確定建筑物布局、形狀和朝向時,應當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符合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責任
設計單位進行建筑物設計,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的內容。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負責。
第十九條  規劃許可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審查合格的,應當在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審查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施工許可要求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未提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采購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產品標識。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能耗指標符合建筑節能標準。
施工人員對墻體材料、保溫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和注冊建造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施工符合建筑節能施工標準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設計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實施監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
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保溫工程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當責令改正。
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保溫工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筑物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筑節能實施情況,并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會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提出有關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溫度調控和計量裝置
建筑物應當采用先進合理的采暖供熱方式,采暖供熱系統應當達到建筑節能標準。
建筑物應當安設分戶分棟用熱計量、室內溫度調控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設用電分項計量裝置;未安設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照明工程要求
建筑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度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
第二十八條   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熱水供應、采暖、空調、照明,并與建筑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采用水源、地源熱泵技術時不得對水體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費。
第二十九條   保溫工程質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能效標識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及其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強制能效測評
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建筑節能測評單位進行建筑能效測評,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測評
國家鼓勵采用嚴于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統及其相應的施工工藝和技術。對嚴于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物,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建筑節能測評單位提出更低能耗建筑測評申請,經測評合格后,取得更低能耗建筑測評證書,在建筑物的顯著位置使用測評標志。
 
第四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三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評價,并根據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應當將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在報請批準前,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原則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時方可改造。
(二) 建筑圍護結構改造應當與采暖供熱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三)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
(四)充分考慮采用可再生能源。
實施城市舊區改建的,應當同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五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決定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依法由業主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三十六條   節能改造費用
政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國家、地方、業主共同負擔。
其他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業主自籌。
第三十七條   市場化手段節能改造
國家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建筑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筑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三十八條   計量裝置改造要求
公共建筑應當安設用熱計量、室內溫度調控、用電分項計量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安設分棟用熱計量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三十九條   改造竣工要求
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竣工后,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
業主可以委托建筑節能測評單位對節能改造后的建筑物進行測評,經測評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施工單位應當返工;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涉及改建、擴建的改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涉及改建、擴建的,應當遵循本條例第三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熱、電能耗統計報告責任
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供電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并分別將建筑物供熱及耗能量、建筑物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業主應當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審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建筑節能服務單位,對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的能耗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披露。
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業主應當根據審計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進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的方案、措施,并予以實施。
第四十三條   公共建筑用電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公共建筑用電情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確定重點用電單位,并根據重點用電單位的歷年用電情況、節電潛力等因素,確定每年的節電量及相應的獎懲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建筑類型、建筑物的用電狀況等因素,制定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定額,作為公共建筑用電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公共建筑空調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國家對采用空調制冷制熱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具體室內溫度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用能系統維護管理
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維護、檢修、監測、保養及更新置換,及時清除系統故障,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十六條   建筑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單位人員培訓
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建筑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建筑節能培訓。
未經建筑節能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在建筑物用能系統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四十七條   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條件
國家鼓勵通過發展集中供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質量管理體系等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耗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的耗能狀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在保證建筑物供熱質量的前提下,根據不同建筑類型、建筑物的能耗狀況等因素,制定和實施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供熱及耗能量指標,并予以考核和獎懲。
對于超過供熱及耗能量指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
 
第六章   經濟激勵
 
第四十九條  建筑節能專項資金
國家和地方財政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一)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對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審計;
(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五)促進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的本地化生產。
第五十條  優惠貸款
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符合信貸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五十一條  稅收優惠
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節能建筑、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制定本地區推廣、限制和禁止目錄時,有地區歧視或者搞變相推薦的;
(二)對未經專題論證的建筑工程項目予以核準或者審批的;
(三)未將設計方案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即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對未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的,即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第五十三條   使用禁止目錄內技術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保溫層等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物業主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筑物時,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和室內采暖供熱管網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以及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施工單位不履行對保溫工程的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包含建筑節能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節能內容未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即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認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在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進行查驗或者未對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取樣檢測的;
(二)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的。
第五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于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對保溫工程進行監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示或者載明的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筑物實際情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偽造或者冒用測評標志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偽造的更低能耗建筑測評標志或者冒用更低能耗建筑測評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不履行能耗統計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暖供熱運行管理單位、供電單位、大型公共建筑的業主拒報、屢次遲報建筑供熱及耗能量、建筑用電量、分項用電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注冊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建筑節能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執業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農民住宅建筑節能
農民自建住宅的建筑節能,鼓勵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建筑物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筑物同步設計、同步安裝的用能設備和設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設備主要是指采暖空調系統,公共建筑的用能設備主要是指采暖空調系統和照明兩大類設備。設施一般是指與設備相配套的、為滿足設備運行需要而設置的服務系統。
本條例所稱公共建筑,是指辦公建筑(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樓等),商業建筑(商場、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館飯店、娛樂場所等),教科文衛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郵電、通訊、廣播用房)以及交通運輸用房(如機場、車站建筑等)。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六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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