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四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政府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范圍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北京市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名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八條 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所有企業均可以自愿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
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縣)環保局提出初選名單(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有毒有害原輔料進貨憑證、分析報告)及企業基本情況,上報市環保局確定后,每年發布一批,書面通知企業,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同時,由市環保局將名單在市級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縣)環保局和區(縣)發展改革委共同提出初選名單上報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確定,書面通知企業,并在市級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和驗收
第十條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規模;法人代表、企業注冊地址和生產車間所在地址、主要原輔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況;主要產品名稱、產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濃度和排放總量、應執行的排放標準、規定的總量限額以及排污費交納情況等。各區(縣)環保局按照管理權限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兩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上報市、區(縣)環保局和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和環保局提出申請并上報擬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計劃,并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劃的內容、程序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定期匯總自愿審核企業的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可以由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或委托相應的中介機構完成。
自行組織開展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或報送審核計劃后4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基本情況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和環保局。
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或報送審核計劃后4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能證明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合同簽訂時間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報市發展改革委和環保局。
第十四條 申請享受政府清潔生產審核費用補貼的企業,應當在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后,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上報市、區(縣)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其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驗收通過后,書面通知企業,并抄送市財政局、市工業促進局等政府有關部門。驗收未通過的,退回審核報告并責令限期整改(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業促進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在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通過驗收后,對報告中提出的中、高費項目進行篩選確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序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實施方案的產生、篩選和確定,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
(一)審核準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企業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資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實施方案的產生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分析,提出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并進行方案的初步篩選;
(五)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企業擬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結果、清潔生產方案匯總和效益預測分析、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劃等。
第十七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過程是否真實、規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審核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情況,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無害化(包括轉移、安全處置)情況,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變化、存放、轉移情況;
(三)清潔生產目標的設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環保目標、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
(四)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企業的主要問題;
(五)審核報告中是否分析企業達標的具體方案和措施、達標時間承諾的現實可能性;
(六)清潔生產審核提出的無費、低費方案實施情況,中費、高費方案及其實施計劃是否現實可行。
第十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費用由政府承擔,由市財政局安排解決。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清潔生產中心、工程咨詢單位等咨詢服務機構協助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技術咨詢、生產工藝及過程診斷等服務,協助企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二十條 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如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應具有5名以上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并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員具備高級職稱,并有5年以上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經歷。
其他企業,如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應具有2名以上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員具備高級職稱。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擇確定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實行動態管理。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相應工作條件,具備文件和圖表的數字化處理能力,具有檔案管理系統;
(三)有2名以上高級職稱、5名以上中級職稱并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
(四)應當熟悉相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有能力分析、審核企業提供的技術報告、監測數據,能夠獨立完成工藝流程的技術分析、進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計算,能夠獨立開展相關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和編寫審核報告;
(五)無觸犯法律、造成嚴重后果的紀錄;未處于因提供低質量或者虛假審核報告等被責令整頓期間。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以及審核咨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負責建立全市清潔生產審核專家庫,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培訓,選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選聘程序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企業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經驗收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費用由市級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二十五條 對于企業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市級財政將給予資金補助。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已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于支持清潔生產項目資金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促進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清潔生產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市、區(縣)發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實施政府投資計劃時,對已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
排污收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經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合格的,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通過的企業可以申報環境友好企業。
第二十六條 污染物排放達標,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通過驗收,并且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后成效顯著的企業,或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國際或國內領先的企業,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聯合對其進行表彰和獎勵,命名為“清潔生產先進企業”,在市級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公布實施后,凡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范圍,而未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原則不予扶持;對自愿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對其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的項目政府各部門優先扶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在推動清潔生產工作過程中要重視科技的作用,注重先進工藝、技術、產品的開發、推廣和應用。市科委將加大科研支持力度,為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九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除政府補貼的費用外,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相關費用科目。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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