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經濟委員會為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保障到2010年全省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目標的順利實現,全面實施節約戰略,大力開展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印發了《甘肅省關于做好發展循環經濟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將通知的有關內容刊登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責任性和緊迫感
能源、資源、水等自然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保障。長期以來,全省在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首先,人均資源占有量客觀不足,即使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也存在明顯差距。據測算,全省煤炭探明保有貯量人均擁有量330噸,不足全國人均水平700多噸的一半;石油探明貯量人均13.8噸,人均擁有量為全國平均水平15.4噸的90%;人均水資源擁有量1100立方米,是全國人均水平2200立方米的一半。其次,經濟發展對資源的依賴程度大。由于我省工業呈以能源原材料為主的重型工業結構,有色、冶金、石油、化工、電力、煤炭、建材等以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的行業,仍是全省的支柱行業,經濟發展對能源和資源的依賴程度較大。再次,資源利用率仍然較低。由于經濟結構以及工藝技術等多種因素的制約,資源利用方式粗放、效益低的問題還比較突出。2005年,全省萬元生產總值能耗2.4噸標準煤,比全國平均水平1.43噸標準煤高出近70%;萬元工業增加值電耗6000千瓦時,是全國平均水平2750千瓦時的2.2倍;萬元生產總值用水量640立方米左右,比全國平均水平高近80%。靠大量消耗資源支撐經濟增長,不僅使資源約束矛盾日益突出,環境壓力加大,也制約了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進一步提高,難以為繼。
發展循環經濟,是緩解資源瓶頸制約,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措施;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全省“十一五”節能降耗目標的迫切需要。各地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緊迫性和責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實實地推進發展循環經濟工作。
二、結合實際,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責
各地經委要按照“資源化、減量化、再利用”的原則,以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和資源綜合利用為工作重點,大力推進節約降耗,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全力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當前,主要抓好以下重點工作:
(一)制定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總體規劃,以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規劃,明確目標、工作重點和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循環經濟發展。
(二)加強監管。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甘肅省實施節能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對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加快能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零排放”技術、廢舊物資再生利用技術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依法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
(三)搞好指導。會同環保部門積極組織推行清潔生產,指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并積極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方案。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依法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并做好對清潔生產方案實施的監督。
(四)開展試點。在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推進計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全面開展的基礎上,重點在冶金、有色、石化、化工、電力、煤炭、建材、機械、食品、醫藥等重點行業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節材和節水管理,推行循環經濟示范試點,樹立一批先進典型。
(五)加強技術咨詢服務和宣傳培訓。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資源節約宣傳活動,提高全民資源節約意識;做好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綠色照明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工作和技術交流工作。
三、關于對申請列入國家和省循環經濟試點的有關要求
近期以來,有很多地區和企業提出申請報告,要求列入國家和省循環經濟試點。對此,省上是鼓勵和支持的。但由于越級報送、多頭報送、基礎資料欠缺等諸多問題的存在,也為實際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為明確申報要求,規范申報程序,省經委作為全省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現就申請列入國家和省循環經濟試點的申報要求和程序明確如下:
(一)申報材料要求:除正式的書面申請報告外,申報單位還必須編制并同時提供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試點單位的基本情況、發展循環經濟的工作基礎、指導思想、目標和主要任務、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項目規劃和投資、保障措施、需要國家和省上給予的支持等重點內容(詳細要求見附件)。
(二)申報程序:試點企業的申報材料,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上報;省屬以下企業的申報材料,由企業所在地經委審核上報省經委。試點園區和城市的申報材料,由當地經委負責上報省經委;情況特殊的,可由主管部門與當地經委聯合上報省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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