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從開始探索到立法實施及不斷完善,經歷了十多年的時間,制度日趨完善。
一、荷蘭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法律立法過程
荷蘭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簡稱WEEE)法律是歐盟研究、實施比較早的國家,在歐盟WEEE指令出臺前,1998年4月21日,荷蘭就已頒布實施了《白色家電和棕色家電 法令》,其要求近似于歐盟WEEE指令的規定。1999年1月,進一步將大宗家電和信息產品包括在內,2002年1月將所有電子電氣產品都納入其管理范圍。
荷蘭關于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處理的爭論經歷了很長的一個過程。自1991年開始展開討論,直到1996年初,各相關利益方取得共識:都認為毋庸再討論原則和目標之類的問題,而應該考慮如何解決問題,即在現有技術和基礎設施的基礎上,能夠取得什么結果。至此,一項回收再利用的系統得以啟動,并逐步向著環境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方向發展。為給該實用方法提供依據,1996年,以立法部門、地方當局(負責收集)、產品生產商及零售商共同資助和實施了一項示范項目。從示范項目實施的結果出發,確定未來各利益相關方的責任以及系統運行要實現的目標。
歐盟《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RoHS指令)和《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指令)發布后,荷蘭的相關法律轉換工作進展順利,分別于2004年7月6日、7月19日采納并通過《WEEE管理法令》(WEEE Management Decree)和《WEEE管理辦法》(WEEE Management Regulations),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照明產品實施時間推遲到2005年8月13日。《WEEE管理法令》是荷蘭有關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管理和某些有害物質使用的國家法令,主要完成對歐盟RoHS指令的法律轉換;《WEEE管理辦法》則是荷蘭住宅、空間規劃與環境部制定的對歐盟WEEE指令的法律轉換。
荷蘭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法律規定的產品范圍、回收、再利用以及再循環目標與歐盟WEEE指令相同,其中,電器整機的再使用(指進入舊貨市場的舊電器)不包括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環率的計算中,零部件的再利用可以包括在內;出口到歐盟以外國家和地區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也不包括在內,除非出口商可以證明出口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已經按照等同于EC標準的要求進行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環處理。
二、荷蘭對電子廢物實施了有效的回收利用
消費者可通過兩種渠道免費交付電子廢物,一是通過零售商來實現,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點。這樣的組織形式為零售商的以舊換新業務留下空間,可以繼續保留他們早先擁有的客戶源和維修業務。
荷蘭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建立了三個回收組織。NVMP(家用電器)、ICT系統(IT產品、辦公設備、電信產品)和Stichting Lightrec(照明設備),還有可能建立其他產品回收系統。
1、NVMP系統
NVMP是荷蘭金屬和電子產品處置協會(the Dutch Association for the disposal of Met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依據1998年荷蘭的《白色家電和棕色家電回收處理法》建立,主要處理白色電器和小家電。該系統是一個傘形機構,除了進行制度建設的總協會(董事會)外,下設5個獨立的基金會,分別負責5類產品——白色電器、棕色電器、通風設備、電動工具和金屬電動產品。政府以監督員的身份出席董事會會議。
NVMP系統1999年1月開始運行,2005年8月13日開始對歐盟WEEE指令涉及的所有產品類別負責。NVMP目前有15位工作人員。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會員有1350家,幾乎涵蓋全部的大、小家電市場。
(1)NVMP實施可見收費,處理包括歷史廢物和孤兒廢物(即其生產商已經消失的廢物)在內的所有廢物。生產商每兩個月根據產品種類和銷售數量向NVMP基金會繳納處理費用。NVMP將回收處理費的管理委托給一家獨立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每月向董事會提供月度報告,并對會員單位進行審計,確保相關責任的履行。單臺電器的處理費,從1歐元(如,咖啡器和真空吸塵器等)到17歐元(如冰箱、冰柜等)不等。許多小家電如電吹風、電動剃須刀、視聽設備等不收處理費。原則上處理費收費標準將至少保持兩年不變。
(2)NVMP負責協調荷蘭境內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收集和運輸,向市政回收點、地區分類中心、零售商和小學提供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服務(8件大家電或8箱小家電起服務)。NVMP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合作的運輸公司,目前共有4家簽約運輸公司,每個公司根據其所在地負責一片區域。
(3)NVMP系統目前有5家簽約處理公司(11家處理廠),也是通過招標方式進行選擇。處理公司要簽約NVMP系統,必須能證明自身能夠達到目標回收率。NVMP系統物流公司和處理公司的簽約時間為三年,2006年將重新招標簽訂新合同,并將邀請法國、德國等非荷蘭的公司參與。
2、ICT系統(ICT milieu scheme)
(1)ICT系統主要處理IT產品、辦公用品和通訊產品,1998年由160家生產商和進口商共同出資建立。但是ICT不采用可見收費,每個會員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回收成本付費,并內部消化這些成本。
(2)ICT系統分銷商接收普通消費者或商業用戶交回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生產商負責將之運輸到處理廠。大多數舊設備通過“以舊換新”收集。回收商負責登記所接收設備的質量和數量,據此計算出生產商應承擔的費用。收集處理費用的收取方式則由生產商自行決定。收集渠道有多種,包括轉售商、修理中心和市政當局。
2002年,ICT收集的全部廢棄電子電氣設備中,孤兒產品以及逃避責任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占到了32%。2003年開始,ICT根據愛立信、惠普、飛利浦等公司的建議改為根據各個生產商的市場份額分攤回收費用。現在生產商負責收集和處理所有“灰色”產品,而不僅僅是自己品牌的產品,分類工作大為簡化,創造了一個更為公平的收費體系。
(3)ICT系統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每月支付一次回收處理費用,包括分擔孤兒產品以及逃避責任的企業生產的產品的處理費用。不同類型產品的處理成本不同,如打印機約為2.75歐元/臺、PC整機約為15歐元/臺。如果生產商自行處理舊設備,需支付的費用將會降低,但需填寫相應的聲明表格(與回收發票一起發給會員)。
3、Stichting Lightrec
Stichting Lightrec是由包括飛利浦、SLI Benelux、Cooper Menvier等公司在內的企業為履行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回收義務,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一個專門處理商用和家用廢燈泡和照明器具(至少有一個燈泡的器具)的回收組織,采用可見收費。NVMP將承擔其實際的產品回收和處理事務。
荷蘭電子廢物回收處理取得顯著成效
2001年,NVMP系統共回收處理350萬臺WEEE,總重量6.6萬噸,人均收集率4.13公斤/年,單純從數據上講,已經達到了歐盟WEEE指令規定的回收再生目標。2002年,ICT環境系統回收處理的WEEE總重量9500噸,人均收集率0.59公斤/年。回收利用率是指:“沒有進入填埋場和焚燒廠的物質重量”與“所處理物質的重量”之比。
白色和棕色廢家電回收再利用的成效
類別 |
荷蘭WEEE回收利用率實際值(%) |
歐盟現行目標值(%) |
電冰箱 |
79 |
75 |
洗衣機 |
73 |
75 |
小型白色廢物 |
76 |
50 |
電視機 |
76 |
65 |
小型棕色廢物 |
71 |
50 |
荷蘭NVMP自1999年以來WEEE的收集結果
WEEE
類別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收集量(噸) |
收集率(%) |
收集量(噸) |
收集率(%) |
收集量(噸) |
收集率(%) |
收集量(噸) |
收集率(%) |
制冷家電 |
19.8 |
76 |
23.7 |
94 |
26.2 |
100 |
25.7 |
98 |
大家電 |
8.2 |
40 |
16.3 |
83 |
20.8 |
100 |
20.9 |
102 |
電視機 |
5.5 |
64 |
8.6 |
100 |
8.6 |
100 |
8.0 |
93 |
小家電 |
2.5 |
- |
5.4 |
58 |
9.7 |
100 |
11.5 |
120 |
消費者在購買新產品時要支付可見的回收處理費用。目前,荷蘭對電子廢物實施可見收費,即在新產品的銷售價格的基礎上明碼標出處理費,收費標準與品牌、重量、體積或價格無關,為簡便和透明,每種產品類型收費固定,費用包含回收成本和波動的緩沖。采取可見收費方式使得費用收繳變得簡單化和透明化,并在消費者中產生積極的回收意識。以前的廢物可以較容易地處理掉并且一些傳統品牌(市場份額較高)的利益可以得到平衡。同時,對于生產者不復存在的“孤兒產品”也可較容易地處理。零售商收到回收費用后,將資金通過常規支付方式劃轉給生產商,之后又轉到NVMP等集體回收組織。
荷蘭電子電氣產品可見收費標準 (歐元/單位)
冷凝器 |
17.00 |
洗衣機、干燥機 |
5.00 |
咖啡機、煎鍋、真空洗塵器 |
1.00 |
一般電視、LCD電視、等離子電視 |
8.00 |
DVD播放器 |
3.00 |
電子工具 |
1.00 |
數碼相機、電子合成器 |
2.00 |
資金將作如下使用:支付回收商費用;支付從市政收集點進行運輸的費用;償還零售商參與該系統所要花費成本的費用;支付管理費用,促進系統改善;支付地區分類中心運行費用;設立防范金融波動的費用。
荷蘭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再利用系統信息流比較復雜,雖然這么多不同的政府機構、行業組織、消費者群體都參與到系統的建設和運作,但仍然實現了較高的工作效率。根據《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管理辦法》,生產商負有下列信息報告責任:
1、提供給消費者的信息
在2011年1月13日之前(大家電在2013年1月13日之前),電子產品廢棄的處理費用,可以以可見費用的形式單獨標注在價簽上,但前提是該費用不超過實際處理費用,截止時間之后,不允許收取可見收費,但回收處理費用由生產企業負責。
2、提供給回收處理機構的信息
在產品投放市場一年內,生產商應該向維修商、維護商以及處理機構提供有關該新產品再利用、再循環以及處理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可以以電子文檔的形式提供,也可通過印刷文檔形式提供。信息應該標明產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應標明哪些地方使用了有毒物質或特殊物質。
3、提供給政府管理部門的信息
在《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管理辦法》生效之日后的13周內,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政府管理部門提供5年計劃,詳細闡明將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責任和義務。在計劃中,必須寫明:如何從供應商、維修商和市政回收點收集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收集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回收比率——也就是產品再使用、零部件再使用、材料再循環以及能源回收的目標值;剩余產品和部件的處理方式(由何人處理);系統處理廢舊電池的方式(對廢舊電池處理法案沒有要求的產品);如果生產商或進口商從荷蘭市場退出,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未來廢舊產品能正常搜集并進行處理;回收系統的資金運行方式以及對該系統的監督。
在該5年計劃結束前還必須提交新的5年計劃。每年的7月1日之前,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他們也可以聯合提交報告,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代表他們履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