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相關法規政策
1997年7月,臺灣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宣布廢棄的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空調為不易清除處理及長期不易腐化的一般廢棄物。1998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回收處理的工作,廢家電專業處理機構于2000年1月起陸續建設完成并正式運營處理。法律規定了廢家電的回收處理責任為生產商和進口商,要求責任方百分之百負擔回收處理費用,并為此成立專項基金。
臺灣的一般廢棄物回收法規政策,按照政府介入的程度可分為四個階段。1988年修訂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為第一階段,一般廢棄物的回收完全由市場自由運作。第二階段自1988年的廢棄物清理法修訂,至1997年的再次修訂,由產品生產者負責回收,環保署則為監督的角色。第三階段自1997年的廢棄物清理法再修訂,至1998年由環保署將回收基金納入政府預算為止。第四階段自1998年至今,1998年7月1日,環保署成立了“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處理資源回收的工作,臺灣回收工作由此走上制度化。
臺灣實施“廢家電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結合小區居民、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等四方面,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工作,通過回饋方式鼓勵全民參與。具體措施包括:
1、小區居民方面。推廣家庭垃圾分類回收,將廢電子電氣設備與其他家庭垃圾分類,再經由回收點、回收隊或民間回收商,將可再生廢棄物與垃圾分開收集,并對可再生廢棄物進行有效回收再利用。
2、回收商方面。鼓勵由民間回收商來執行;厥丈虆⒖蓟鸸芾砦瘑T會公告的補貼費率,按照市場價格向居民、小區團體及清潔隊或傳統回收網絡收購可再生廢棄物。
3、地方政府方面。地方政府應將可再生廢棄物與一般垃圾分開收集運輸。由地方清潔隊向居民收集可再生廢棄物,變賣后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給參與的居民及工作人員,鼓勵公眾參與,提升服務質量。以回饋獎勵制度鼓勵居民小區參與回收,將資源回收工作與小區整體發展結合起來。環保主管機關制定“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使用辦法”,原則規定:其變賣所得中,至少百分之三十應返回給參與回收的小區團體。
4、回收基金方面。采取對民眾提供回收獎勵金及對清除處理業者提供回收及處理補貼費的方式,主要目的是提高回收率,確保廢家電的回收量。針對民眾廢棄者,采取獎勵和教育雙管齊下的做法,推動廢棄物回收資源的形成。
二、臺灣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系統
為有效利用現行的回收渠道,臺灣電子廢棄物的回收是一個完全開放的市場,經銷商、鄉鎮市清潔隊、舊貨商、使用者個人或團體及其他回收系統都可以回收,并以各縣市的鄉鎮為收集單位,負責管理貯存由各地收集來的廢家電,并統一運送至處理廠進行資源回收再生或最終處理。
(一)回收處理系統
1、回收點;厥拯c是以27600家的家電經銷商為主,鄉鎮市清潔隊、舊貨商、消費者及其他回收系統為輔,在其經銷服務區域內通過新產品銷售、售后服務及報廢行為等渠道,收集廢棄家電產品。
經銷零售商在銷售新產品時,消費者通常會要求將其原有的同類型報廢家電清運走,因此經銷商可運用原有交通工具與人員將廢家電回收;另外各鄉鎮市清潔隊在進行廢棄物清運作業時,也有可能遇到使用者報廢的廢家電;舊貨商也有可能在舊貨交易中回收廢家電;使用者個人或使用團體也可自行將廢家電送至回收點。
2、鄉鎮收集站。各鄉鎮依據報廢量及運輸距離的經濟模式評估選擇回收最佳點,接收管理該區由回收單位所收集的廢家電,平均約以10公里半徑左右為其收集范圍,由各回收點自行運至收集站,收集點約需50平方米左右的貯存區,收集來的廢家電按規定堆棧排列整齊,分別以棧板和置物籃堆放外形規則與不規則的廢家電,以節省大型廢家電所占的堆?臻g及運輸作業,待廢家電達到一定數量時,該縣市或其他縣市的貯存/處理廠派車統一裝運回廠;厥盏姆N類數量以聯單或網上報告的形式提供給收發管理中心,作為貯存處理數量、各類費用發放支出及監督管理的依據。
3、縣市收發管理中心?h市收發管理中心是由當地家電經銷商會組成,負責監督管理回收報廢電器數量及補助款項,與各區鄉鎮收集點及縣市貯存/處理廠以計算機聯網及聯單方式取得聯系,也可不定期清點其數量。環保主管單位及廢家電回收處理基金會負有監督縣市收發管理中心的責任。
4、縣市處理廠。處理廠主要負責廢家電的拆解處理及最終處置。在將各地收集點運來的報廢家電數量進行清點、遞交聯單后,送至貯存場堆棧存放,待處理廠進行拆解分類回收處理,獲得的鐵、銅、塑料等可再生資源可自行賣給回收廠商或交由基金會統一標售。剩余無價值及有害的廢棄物以規范的最終處理方式處置,或交由基金會管理,統一招標交給合格的處理商采取安全固化填埋或焚燒等方式進行最終處置。
目前臺灣共有6家處理企業,北部、中部和南部各2家,回收比率逐年提高。截至2000年底總回收量約235萬臺,處理量約223萬臺。
(二)回收規模及回收率情況
1998-2004年臺灣四類廢家電回收量及回收率
年 度 |
電視機 |
電冰箱 |
洗衣機 |
空調 |
認證回收量
(萬臺) |
回收率% |
認證回收量
(萬臺) |
回收
率% |
認證回收量(萬臺) |
回收率% |
認證回收量
(萬臺) |
回收率% |
1998年
7-12月 |
16.5 |
20.3 |
13.4 |
27.1 |
10.6 |
26.4 |
1.1 |
1.2 |
1999年 |
47.4 |
44 |
31.7 |
55 |
26.7 |
56 |
3.5 |
3 |
2000年 |
49.8 |
52 |
32.0 |
58 |
27.0 |
55 |
7.0 |
7 |
2001年 |
62.6 |
69 |
37.8 |
73 |
30.2 |
67 |
17.9 |
6 |
2002年 |
48.8 |
51 |
34.2 |
61 |
25.0 |
54 |
19.5 |
6 |
2003年 |
47.3 |
48 |
32.6 |
65 |
26.2 |
56 |
22.9 |
6 |
2004年 |
39.8 |
40 |
31.4 |
52.3 |
26.8 |
46.2 |
25.8 |
18.5 |
注:回收率=認證回收量/申報銷售量
三、臺灣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費用機制
專項基金由設在環保署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的收取和撥付。因此,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要在臺灣市場銷售產品,必須按照核定費率,向管理委員會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用于支付與再利用和資源回收相關的費用。
臺灣廢家電回收處理收費采取不可見收費方式,向生產商/進口商收取回收處理費,通過產品價格轉嫁給最終消費者。之所以在生產商環節收取費用,主要考慮到生產商數量相對較少,費用收取方便且有保障。
1、回收處理費費率的審議
費率審議委員會,負責回收處理費費率的制定、計算及調整等事項。該委員會設置委員15人,由環保團體代表、消費者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企業界代表及環保署代表組成,其中前四類代表合計不得少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費率審議委員會在進行費率審議時應考慮下列因素:回收清除處理率(=認證回收處理量/申報銷售量或進口量)、回收處理補貼費及獎勵金額、稽核認證成本、基金管理費用等。
2、回收處理補貼費的申請及費率制定
有關回收、處理企業應先取得補貼機構資格認可,才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貼費。
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回收廢棄物的補貼費率、補貼發放方式及對象,要考慮下列因素:應回收廢棄物的目標回收處理量;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回收獎勵金數額;資源再生利用程度;再生材料的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成本;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其他相關因素。
3、回收處理費的支付
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運用上,分為“信托基金”和“非營業循環基金”兩部分。其中信托基金約占80%,用于向取得受補貼資格的處理工廠支付兩類補貼費:一是提供給處理工廠的資源化處理補貼費;二是處理工廠提供給回收商的廢棄物回收清除補貼費。非營業循環基金約占20%,用于支付相關管理費用及補助回收管道、研發技術等方面。
2005年臺灣電子廢物回收清除處理費率及補貼費率 單位:元/臺(新臺幣)
項 目 |
收 費 |
補 貼 費 |
合計 |
回收補貼費 |
處理補貼費 |
電視機 |
|
|
|
|
25英寸以上 |
371 |
379.5 |
127.5 |
252 |
25英寸(含)以下 |
247 |
379.5 |
127.5 |
252 |
電冰箱 |
|
|
|
|
250公升以上 |
606 |
635.5 |
302.5 |
333 |
250公升(含)以下 |
404 |
635.5 |
302.5 |
333 |
洗衣機 |
317 |
346.5 |
175 |
171.5 |
空調 |
248 |
410.5 |
302.5 |
108 |
筆記本電腦 |
39 |
303 |
200 |
103 |
四、臺灣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信息報告和稽核管理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商、處理企業,應于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等各月的15日之前,將前三個月的營運統計報表向登記機關報告。登記機關在辦理回收商、處理企業的登記、變更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應通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并在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等各月的月底前,匯總回收商、處理企業報告的回收量、處理量,送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稽核認證;苏J證團體負責核查受補貼機構,包括:
1、核查受補貼機構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等作業程序是否符合該項回收廢棄物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2、核查受補貼機構有關應回收廢棄物的再生材料或衍生廢棄物的數量,并根據應回收廢棄物的性質追蹤其來源、流向、用途、運輸里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數據。
3、核查受補貼機構的進貨、生產、銷售、存貨憑證、賬冊等相關報表及其它產銷營運或進出口數據,以及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材料、核心零部件及衍生廢棄物的庫存量等,以確認稽核認證量。
4、核算受補貼機構的應回收廢棄物的稽核認證量。
5、其他經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有關稽核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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