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11月30日第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九日
濱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利用能源,切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綜合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固定資產投資(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等,下同)項目在立項前是否遵守節能設計規范,執行合理用能標準的評價和審查。
第三條 市經濟貿易部門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和審核工作。具體節能評估工作由市經貿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節能監測咨詢機構進行。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在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核準、批復立項手續前,需經過具備資格的機構,根據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篇(章)”編制及評估的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并出具評估報告,經節能評估審核部門審核或核準后方可到市、縣(區)經貿、發改、外經貿等部門申報投資項目立項等有關手續。對未按照要求進行節能評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縣(區)有關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備案、核準、批復立項等手續。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耗指標及分析;
(二)節能措施綜述;
(三)單項節能工程。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建成后年消耗能源的數量,對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用能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綜合用電2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節能評估審核制度。
(二)年綜合用能2000噸標準煤以下或年綜合用電200萬千瓦時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填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效益評價表,報節能評估審核部門核準。
(三)用能單位新增鍋爐等單項大型耗能設備或改造鍋爐等單項大型耗能設備擴大容量的,需報節能主管部門批準。
節能評估審核部門對合理用能篇(章)符合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應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備案、核準、批復立項手續而未進行節能評估的在建或待建項目要補辦手續并對項目建設過程實施監督。
第八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批準文件的,一經查實將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批準文件,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除責令其補辦節能評估審核手續外,必要時給予停建處理決定。
第十條 經審核的工程項目,其合理用能方案發生變更時,項目單位應向合理用能審核部門重新申報變更修改后的合理用能方案。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市經貿部門將組織技術人員對投資項目中的節能標準和設計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建成后,應將節能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納入驗收程序。凡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不予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參與項目節能評估、審核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對在評估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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