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6〕28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6〕108號)、《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降耗工作意見》(淄政發〔2006〕82號)和《山東省節能獎勵辦法》(魯政辦發〔2006〕116號)、《淄博市節能降耗考核辦法》(淄政辦發〔2006〕81號)精神,市政府設立節能降耗獎。 第二條 市節能降耗獎共設特別獎和優秀獎2個類別、6個獎項。 (一)特別獎: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單位、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企業、淄博市節能降耗重大成果。每個獎項名額3-5個。 (二)優秀獎: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單位(30個)、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企業(30個)、淄博市節能降耗優秀成果(30個)。 第三條 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企業、淄博市節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企業、淄博市節能降耗優秀成果,每年評選1次;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單位、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單位,每2年評選1次。 第四條 符合特別獎評選條件的單位、企業和成果少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名額時,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單位、企業和節能成果同時具備單項獎勵條件的,不重復獎勵。 第五條 市節能降耗獎的推薦、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客觀、真實、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市經貿委會同市人事局負責市節能降耗獎評選的組織管理工作,成立由經貿、建設、人事、財政、統計、水利、國土資源、科技、質監、監察等政府管理部門專業人員和企業、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 市節能降耗獎評選范圍: (一)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單位和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單位從我市市直部門、區縣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及其部門、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評選。 (二)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企業和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企業從我市用能企業中評選。(三)淄博市節能降耗重大成果和淄博市節能降耗優秀成果從在我市推廣實施的節能節水技術、產品、工程項目中評選。 第八條 市節能降耗獎評選條件: (一)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單位: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和發展循環經濟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做出突出貢獻。其中,是科研機構或技術服務單位的,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1萬噸標準煤以上或節水100萬噸以上;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單位,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和節能指標,且年度節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企業: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國領先水平;企業節能降耗技術改造措施完善,當年節能技術改造投入1000萬元以上;當年實現節能量在2萬噸標準煤以上或節水200萬噸以上;與省、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企業,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和節能指標,且年度節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三)淄博市節能降耗重大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節能、節水技術水平居全國領先,在我市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在我市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5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節水技術或項目年實現節水量200萬噸以上。 (四)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單位: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和發展循環經濟等方面有較大創新,做出較大貢獻。其中,是科研機構或技術服務單位的,當年實現社會節能量在5千噸標準煤以上或節水50萬噸以上;與省、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單位,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和節能指標,且年度節能降耗考核得分在850分以上。 (五)淄博市節能降耗先進企業: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連續2年保持全市領先;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措施完善,當年節能技術改造投入500萬元以上;當年實現節能量在5千噸標準煤以上或節水100萬噸以上;與省、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企業,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要完成責任書規定的各項節能任務和節能指標,且年度節能降耗考核得分850分以上。 (六)淄博市節能降耗優秀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節能、節水技術水平居全市領先,在我市推廣實施1年以上。其中,節能技術、產品在我市推廣使用年實現節能量2萬噸標準煤以上;節能工程項目年實現節能量5千噸標準煤以上;節水技術或項目年實現節水100萬噸以上。 第九條 市節能降耗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市屬以上單位、企業。 第十條 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可向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單位提出申報,并提報市節能降耗獎申報表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有關企業將推薦材料報市經貿委。推薦單位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經貿委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后,會同市人事局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提出獎項候選名單,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提出市節能降耗獎建議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市政府向獲獎單位、企業、成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并向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單位、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企業、淄博市節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節能降耗優秀成果頒發獎金。 第十四條 市節能降耗獎獎金數額如下: 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單位:獎金30萬元燉個;淄博市節能降耗突出貢獻企業:獎金30萬元燉個;淄博市節能降耗重大成果:獎金30萬元燉項。 淄博市節能降耗優秀成果:獎金3萬元燉項。 第十五條 市節能降耗獎獎金從市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參評單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評獎資格;已獲獎的,撤銷其獎項,5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評獎。 第十七條 對參與騙取節能獎勵的推薦單位,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并實施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節能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節能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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