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加快綠色能源產業發展的鼓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大對綠色能源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快綠色能源產業的發展,根據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兩委《關于加強自主創新,加快華苑產業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鼓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綠色能源產業主要是指綠色化學儲能電池,燃料電池,長壽命的半導體照明產品,大型風力發電設備,沿海與陸地風電場和西部風能資源密集區建設技術與裝備,高性價比太陽光伏電池及利用,太陽能熱發電,太陽能建筑一體化,生物質能和地熱能等開發利用等產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企業是指在華苑產業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從事綠色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為綠色能源產業配套的企業和上下游企業。
第四條 對于綠色能源產業的新建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中,其年上繳屬于園區區級財政收入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合計超過30萬元的年份,給予其金額相當于超出部分的財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中,其年上繳屬于園區區級財政收入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合計超過30萬元的年份,給予其金額相當于超出部分50%的財政支持。
第五條 設立“綠色能源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每年不低于3000萬元。重點支持綠色能源產業收入占營業總收入80%以上,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經營業績的高新技術企業。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綠色能源企業上市、并購、實施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開拓國際市場、引進和發展配套企業等。
(一)支持綠色能源企業在海內外上市,企業成功上市后,給予企業相當于上市前期費用50%的獎勵,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綠色能源企業通過行業內并購(包括縱向并購和橫向并購)方式提高經營規模和盤活區內其它綠色能源企業的閑置生產能力,對并購所用的貸款資金給予一年的貼息支持,最多不超過500萬元。
(三)支持綠色能源企業申報國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對國家級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提供與國家支持資金等額的配套資金,市級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提供市級支持資金50%的配套資金。
(四)鼓勵綠色能源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按商務部支持資金提供等額配套資金。
(五)鼓勵綠色能源企業引入、投資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綠色能源企業可以任選連續三年得到其引入、投資新注冊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上繳稅收園區實際留成部分(園區稅收留成部分減去園區因兌現優惠政策給予配套企業和上下游企業的財政支持)30%的財政支持。
(六)鼓勵綠色能源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實施生產過程中廢棄物和余熱的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開展報廢產品回收、報廢產品中有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發,投資或聯合投資建立報廢產品中可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對廢棄物和余熱的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和可再生資源利用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中的貸款部分給予三年的貼息,最多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列入市級循環經濟項目的,對市級支持資金提供50%的配套資金。
(七)支持產業組織開展推動產業發展和創新的信息交流、協作配套、聯合攻關、技術聯盟等活動經費。
第六條 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負責受理綠色能源企業申報上述第四條和第五條優惠政策的工作。
(一)申報第四條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明細及納稅憑證;
5、年度審計報告。
(二)申報第五條(一)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及其說明;
5、企業上市的證明材料;
6、上市前期費用說明、費用明細和中介機構給企業開出的服務費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報第五條(二)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及其說明;
5、企業與被并購企業的并購合同;
6、貸款憑證和付息憑證。
(四)申報第五條(三)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和市主管部門對重大產業化項目的批復及復印件;
4、國家和市主管部門支持資金到帳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五)申報第五條(四)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國家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批復及復印件;
5、國家主管部門支持資金到帳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六)申報第五條(五)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園區招商局出具的綠色能源企業引入配套企業和下游企業的證明,或者園區工商局出具的新注冊企業股權說明書;
3、綠色能源企業確定的享受優惠政策時間的申請書。
(七)申報第五條(六)優惠政策的綠色能源企業,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自主知識產權的憑證及其說明;
5、技術改造項目和新建項目的投資備案(核準)文件及復印件;
6、項目可行性報告;
7、投資明細和相關證明材料;
8、貸款憑證和付息憑證;
9、申請市級支持資金配套資金的,需提交市主管部門的批復及復印件;市主管部門支持資金到帳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第七條 對同一個項目已獲得有關部門配套資助的,不給予重復匹配;已有園區資助項目,未能按時完成的企業,不能再申請資助;申請資助項目由區外單位承擔的子項目部分,不予配套資助。
第八條 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報主任辦公會審查批準。
第九條 綠色能源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天津市有關鼓勵類政策,同時享受《意見》中規定的有關技術創新和人才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設立綠色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會,組織推動產業集群和創新集群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并自資金撥付之日起,每季度向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提交財務報表和資金使用的說明,不得將資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項目進度和所達到的經濟技術指標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調整變更。
第十三條 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將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凡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資金的企業,追回已撥資金,上繳財政,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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