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我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重新修訂的《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專項基金由各級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新墻材工作機構)負責征收。省(部)屬單位的建筑工程,由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征收;市、縣(市、區)的建筑工程,分別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新墻材工作機構征收;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也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征收。
第四條 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新墻材工作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不含農民個人自建和聯戶自建住房),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繳納專項基金預繳款,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計算建筑面積的按預算用磚量繳納,標準為每塊標準磚0.06元。
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等證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主體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間結構驗收時,應向原預收專項基金的新墻材工作機構提出驗收申請,新墻材工作機構收到驗收申請后,應及時完成項目現場驗收,并做好現場驗收記錄。經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專項基金預繳款退還,并提交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復印件、本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銷售發票、現場驗收記錄、《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及工程預算書或有資質審核單位出具的工程決算書。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
建筑工程繳納的專項基金預繳款,按新型墻體材料占墻體材料總使用量實際比例退還,對其中使用燒結頁巖多孔(空心)磚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的50%退還。
建筑工程繳納的專項基金預繳款有以下情況的不予退還:使用未獲得《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的產品;在主體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間結構驗收時未申請驗收的。
2008年1月1日前繳納專項基金預繳款的建設單位,專項基金退還標準按原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征、免征或者緩征專項基金。
第八條 征收專項基金預繳款和專項基金,應分別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預收)”和“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樣式見附表)。各級新墻材機構向當地財政部門領用“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收取專項基金預繳款時應開具“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預收)”,繳款單位辦理返退結算后,按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開具“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財政專戶“暫存款”科目設置“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收款”和“應繳國庫”兩個明細科目。
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預收的專項基金,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工程完工清算后的專項基金及按規定不予返退的專項基金預繳款在開具“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用票據(結算)”后轉作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定期繳入國庫。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繳入國庫,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專項基金,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04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十二條 為便于建設單位按時辦理專項基金預繳款的返退結算手續,各級財政部門可向同級新墻材工作機構撥付適量備付資金。每季度終了15日內,新墻材工作機構持有效退款結算憑證復印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專項基金返退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 縣(市)新墻材工作機構征收的專項基金分別按入庫數5%上繳市級國庫和10%上繳省級國庫;各市及義烏市新墻材工作機構征收的專項基金按入庫數15%上繳省級國庫。
上繳省級國庫專項基金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兩次上繳,由財政征管信息系統自動分解上繳省級財政專戶(賬戶名稱: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戶;賬號:1202021709026300126;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杭州市眾安支行;項目編碼:21004000;執收單位編碼:530204)。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由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末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扶持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研究開發,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和應用標準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和推廣使用示范工程項目以及新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
(三)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和獎勵;
(四)代征手續費;
(五)經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新墻材工作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三)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新墻材工作機構備案,并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新墻材工作機構報送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 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應加強專項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建立專項基金征收、返退臺賬,確保返退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繳納專項基金預繳款的,由縣級以上墻體材料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縣級以上墻體材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征收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的;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 1日起執行,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財綜字〔2004〕4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規定為準。
附表一:
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專用票據(結算)(105)
執收單位代碼: 年 月 日 N0
繳款單位及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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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名 稱 |
建筑面積(M2) |
建筑物用磚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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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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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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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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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單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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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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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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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聯:存根聯(黑色);第二聯:收據聯(紫色);第三聯:新墻材工作機構記賬聯(藍色);第四聯:交規劃或開工審批單位(綠色);第五聯:財政(橙色)
規格:180mm×105mm
附表二:
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
基金專用票據(預收)(104)
執收單位代碼: 年 月 日 N0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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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單位及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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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建筑
總面積 |
平方米 |
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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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價 |
元/m2 |
項目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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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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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大寫) |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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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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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單位(章) 開票人(章)
第一聯:存根聯(黑色);第二聯:收據聯(紫色);第三聯:記賬聯(藍色);第四聯:交規劃或開工審批單位(綠色);第五聯:財政聯(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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