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7月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郭庚茂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的生產、使用、管理以及相關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具有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和能源等特性,不采用傳統窯體和技術燒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筑墻體材料。
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工作。
第六條 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堅持節地、節能、利廢和環保的原則。鼓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鋼渣、尾礦、頁巖、砂、河道淤泥等為原料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逐步淘汰以黏土為主要原料的墻體材料。
第七條 本省重點發展推廣下列新型墻體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頁巖等燒結多孔磚、空心磚;(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三)混凝土多孔磚、小型空心砌塊;(四)輕質、復合、保溫墻板和整體式墻板;(五)粉煤灰摻加量≥70%(重量比)的燒結磚;(六)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適時發布和調整鼓勵、限制、淘汰的墻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及產品目錄,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業的優化升級。
第九條 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影響人身健康的墻體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未經認證不得銷售使用。
第十條 企業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新型墻體材料沒有標準或者未達到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制定具體管理措施,推廣使用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 除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保留條件的黏土磚瓦窯廠外,禁止生產黏土磚。除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偏僻山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原料缺乏地區外,禁止新建黏土磚生產線。
禁止以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為名,在砂石料、工業固體廢物及河道淤泥中大量摻配黏土生產實心或多孔黏土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摻配黏土的比例標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法取土、破壞耕地生產黏土磚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以及規劃區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除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古建筑修繕等特殊建設工程外,禁止在墻體中使用實心黏土磚。
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的時限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省、省轄市、縣(市)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專項基金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墻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比例及時足額向上級財政部門解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逾期不繳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在辦理結算時扣繳入庫。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墻體材料并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和墻體節能效果確定退還預繳的專項基金比例。具體返還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沒有標準或者未達到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黏土磚生產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實心黏土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實心黏土磚的實際用量對責任單位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坐支、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建設工程,辦理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開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三)發現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