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布,《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布,《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處分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促進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分辦法》共24條,對應受處分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及其處分等作了明確規定。
解讀 隱瞞土地違規處分主要領導 《處分辦法》指出,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將受處分。
《處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國有土地出讓禁止五類行為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應當采取出讓方式而采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采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等方式,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三)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審批不得違反調控政策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將給予開除處分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 (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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