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昨日發布《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明確在火電、鋼鐵等14個行業中,不能通過環保核查的企業將不得申請再融資、也不得申請上市。
此次發布的管理名錄是根據《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與《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為進一步細化環保核查重污染行業分類。
通知中表示,《管理名錄》包含的14個個行業有: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采礦、化工、石化、制藥、輕工、紡織和制革。《管理名錄》中未包含的類型暫不列入核查范圍。
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全部被列入核查范圍。
根據之前的規定,對于申請上市的企業,核查內容和要求包括,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并達到排污許可證的要求;企業單位主要產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均達到100%;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達到100%,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環保設施穩定運轉率達到95%以上;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中禁用的物質以及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中禁用的物質。
對于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除符合上述對申請上市企業的要求外,還應核查以下3點內容:募集資金投向不造成現實的和潛在的環境影響;募集資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環境質量;募集資金投向不屬于國家明令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應申報以下基本材料:企業(含本企業緊密型成員單位)基本情況;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待批準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資方案;證明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相關文件;企業登記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2003年,環保總局發文要求,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應向登記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查申請;
2005年,環保總局將部分權利從省級環保部門收到國家環保總局,從而增強了后者的主導權。
如今公布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簡稱“名錄”)中,國家環境保護部將需要核查的行業細化到了1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