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滿足建筑工程需要,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改委第40號令)、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于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墻體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必須通過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取得《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未取得《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不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等優惠政策。
第四條 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組織、評審、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初審、產品質量的抽檢、企業現場考核工作(試點縣按皖墻辦綜(2007)36號文件執行)。
第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條件:申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企業必須具有成熟的生產工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生產規模、具備產品出廠檢測能力、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土地使用許可證明、《采礦許可證》(磚廠)
(四)企業生產規模和設備技術狀況材料
(五)現行產品標準及產品技術性能說明書;
(六)企業管理結構圖及相對應人員的工作職責、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規程;
(七)產品質量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八)近二年內國家法定檢測機構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九)產品應用反饋意見(至少二份、新辦企業不要求)
第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申報程序:
(一)申報產品確認的生產企業向所在縣、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并填報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申請表,提交第六條所列材料;
(二)當地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初審:
(三)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組織相關人員依據《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現場考核辦法》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且在有效期的可免于現場考核)并對其產品進行質量抽檢;
(四)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合格者核發《證書》。
第八條 外地進入本省建筑市場的墻體材料,其生產或銷售企業必須持有地、市級以上法定質檢機構提供的近期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生產地墻改辦的證明和省級新型墻體材料證書等資料,向安徽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第九條 取得《確認證書》的企業必須在產品銷售發票上標明《證書》編碼和批準日期。
第十條 建設工程使用取得《證書》的產品,應按有關規定返退其予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建設工程使用未取得《證書》的產品,一律不得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市、縣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必須加強對取得《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進行監督管理,市、縣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每年必須對取得《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的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省級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每年對取得《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進行不定期質量監督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十二條 《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確認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換發《證書》。
第十三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通報,同時注銷其《證書》,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涂改《證書》的;
(三)出賣、出租、逾期使用《證書》的;
(四)連續兩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在取證后質量管理混亂,將不合格產品出廠,限期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國家決定淘汰或停止生產的產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現場考核辦法》
注:關于產品出廠檢測能力的要求,考慮到新老辦法的過渡,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暫不作為必備條件要求。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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