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藥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濃度不低于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材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 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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