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新型墻體材料的施工技術培訓工作,組織技術交流,總結推廣本行政區域內行之有效的新型墻體材料施工技術。
第六章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使用第三十八條 江門市城區及所轄市城區、中心鎮鎮區、開發區、建制鎮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配置或租用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積極創造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件。
第四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代理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將使用散裝水泥或者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
第四十一條 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施工企業應與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標準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購銷雙方應參照執行。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開工前或續建項目開工前應當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預繳者可依據相關規定向原預征專項資金的主管機構申退專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點的原則引導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家的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十四條 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對發展散裝水泥和推廣預拌混凝土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推廣使用。
第七章 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第四十五條 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推動相結合,大力發展太陽能產業,引導、鼓勵新建民用建筑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四十六條 政府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應用太陽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政府投資或補貼建造需要熱水供應的各種新建建筑,應當按國家規定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四十七條 新建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建設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示范工程。
暫不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預留管路和適當的設備安裝位置,為將來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既有建筑住戶可在不影響建筑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太陽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宣傳培訓,在太陽能開發利用示范試點單位中建立宣傳教育示范基地,擴大信息交流,推廣先進經驗,促進太陽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
第八章 獎懲措施第五十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違反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節能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建筑節能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反映或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項目不得參加“魯班獎”、“綠色建筑創新獎”等獎項的評獎。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應用目錄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技術的單位,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對利用廢物生產建筑節能產品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免征增值稅。
第五十五條 各市、區政府應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工作,增強市民的建筑節能意識,建立建筑節能工作表彰和獎勵制度。
對在建筑節能研究、開發、管理和推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屬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