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科〔2009〕103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綠色建筑獎評審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和建設事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建筑及其技術的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7號),省政府決定設立“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由我廳每年組織評審及表彰。現將《江蘇省綠色建筑獎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綠色建筑獎評審辦法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江蘇省綠色建筑獎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可持續發展,推動我省綠色建筑及其技術的健康發展,規范我省綠色建筑獎的評選,根據建設部《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江蘇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江蘇省綠色建筑獎是指對在在綠色建筑工程建設中具有重大創新、符合國家和我省綠色建筑標準、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項目以及在建設綠色建筑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人員設立的獎項。
第四條 江蘇省綠色建筑獎每年評選一次,分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第五條 在獲得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的基礎上推薦參加國家級綠色建筑獎的評選。
第六條 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的申報遵循自愿原則。評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省建設廳負責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的歸口管理工作,江蘇省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的日常工作。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域內省綠色建筑獎項目的申報和初審、推薦上報工作。
第二章 申報的條件、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筑獎的基本條件:
(一)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污染與智能化系統建設等方面,綜合效果顯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綠色建筑標準。
(三)總體規劃、建筑設計、建筑結構、施工質量等具有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規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應在2萬m2以上。
2、住宅建筑應符合:
(1)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內組團5萬m2以上;
(2)單體高層住宅2萬m2以上。
(四)規劃與建筑設計、環境設計和智能化系統設計等要體現綠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適合于綠色建筑的技術、工藝與產品,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報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的住宅建筑入住率應達到70%以上。
第九條 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江蘇省綠色建筑獎申報表》一式3份;
(二)工程項目總結報告一式3份:
1、工程概況;
2、節能工程的主要應用技術;
3、節能工程實施情況(包括設計、施工與運行管理);
4、技術創新點;
5、技術經濟分析;
6、能耗檢測與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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