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大對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政府在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中的政策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引導和吸引社會對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工作的投入,根據省財政廳、經貿委《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財綜〔2003〕652號)和《南陵縣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實施辦法》(南政〔2008〕75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改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主要是: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材材料生產線和建筑節能材料生產線項目的貼息或補貼;
(二)新型墻體材料和節能建筑示范項目(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的開發及推廣費用的補貼;
(四)獎勵在規定時間內淘汰的粘土磚生產企業。
(五)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材料的宣傳及管理經費及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章 基金來源與使用
第三條 墻改基金來源為我縣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繳納的資金。
第四條 墻改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補貼、獎勵等方式扶持我縣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項目。
貸款貼息:主要用于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和建筑節能材料生產項目。其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產品符合《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確認的條件,新建項目發生銀行貸款,對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給予貸款貼息補助,按當年新增貸款利息的20%給予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無償補貼:主要用于①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生產項目投資全部是自有資金,按投資總額1%補貼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②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示范項目,根據示范項目的規模,對項目中墻體及保溫材料成本給予建設單位5-10萬元補貼。
③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材料生產企業進行墻材科研、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新墻材的研發費用及購置實驗室設備款給予50%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
獎勵:主要用于對在規定時間內淘汰的粘土磚企業,實行先拆除后獎勵的辦法。拆除每戶最高獎勵不超過8萬元。
第五條: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及管理經費以及獎勵在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獎金在墻改基金中列支。
第六條:按規定比例上繳省、市墻改管理機構墻改基金。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撥付
第七條: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核算管理體系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均可申請墻改基金的支持,應按照以下程序要求申報:
(一)申報時間程序:項目組織實施的單位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所轄鎮簽署意見后向縣經委、財政局申報。
(二)申請材料要求:申請墻改基金的正式文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建設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術工藝、投資概算、申請補助金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環境影響、預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由縣經委會同縣財政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
申請貸款貼息的單位,應提供信貸銀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利息結算清單,淘汰關閉粘土磚企業應與縣經委簽訂《南陵縣粘土磚企業關閉協議書》。
第八條:經審查符合墻改基金扶持條件的項目向社會公示七天,無疑異后報縣政府領導審查批準。縣經委、縣財政局聯合下發補助資金文件并辦理相關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縣經委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墻改辦),具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材料扶持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縣財政局是專項基金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墻改專項基金的資金撥付與管理,并會同縣墻改辦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使用墻改專項基金的單位要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在項目申報中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將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墻改專項基金的使用接受縣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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