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江蘇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請表》、《認定證書》由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十八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兩年。《認定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單位,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向當地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提出換證申請。經復審合格給予換證。到期仍未申請換證的企業,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九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其生產規模、生產場所、產品品種、生產工藝及設備有所變更時,須進行重新認定。企業法人、經營者等發生變更或終止經營時,應當及時向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自批準之日起,產品質量應當接受生產和建筑應用所在地各級質檢部門和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各地不得以備案、確認等形式限制獲證產品在全省范圍內的流通。
第二十一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每半年應當向當地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報送產銷統計報表,設區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匯總上報本地區的新型墻體材料半年報表。
第二十二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必須在產品銷售發票上標明《認定證書》編號和批準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蓋有生產(經銷)企業公章的《認定證書》復印件。可以在產品上印制標記的應當印制認定產品標識。
第二十三條 各級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認定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轄區內認定產品的企業每年抽檢面不應小于30%,并將抽查結果及相關材料逐級上報。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每年不定期組織重點抽查。
對抽檢中產品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要限期整改,由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委托當地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暫收回《認定證書》,給予三個月的整改期;復查合格后,恢復《認定證書》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無效者,取消其《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省墻改管理機構撤銷認定,收回認定證書,撤銷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優惠待遇,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被撤銷認定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 1、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因生產企業產品質量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2、經設區市以上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或法定質檢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抽檢中檢驗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 3、企業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要求和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的;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的; 5、企業產品質量不接受各級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 6、不按時填報統計報表或在報表中弄虛作假的; 7、偽造、涂改、倒賣、租借、轉讓《認定證書》的; 8、經舉報查實不符合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墻改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認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認定委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本辦法規定認定的,撤銷其認定委員資格,并通報相關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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