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城市道路網絡建設,加強區域內交通及對外交通的有效銜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軌道交通基本網絡,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費用,引導市民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四十四條本市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和建設工程、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節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五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國家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協調、推進本級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并接受同級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能源消耗監測網絡,對同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四十七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
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
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八條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并根據辦公電器配備標準對公共機構辦公電器購置經費實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或者超標準配置辦公電器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市或者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
第五節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劃,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
重點用能單位和納入區、縣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五十二條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經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審查情況送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能源審計制度,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明確能源管理機構,設立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崗位人員培訓制度,對能源計量、統計、審計和主要用能設備操作人員制定專門的節能培訓計劃,保證相關人員接受專業化、系統化的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激勵措施
第五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并安排資金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研發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建立節能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設立用于支持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二)淘汰高耗能的落后生產能力;
(三)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
(四)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六)節能宣傳、培訓;
(七)分布式供能系統推進;
(八)節能獎勵;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確保資金安排、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并可以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市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六十條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十一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完善節能領域的直接融資產品,拓展節能服務機構、企業節能項目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第六十二條本市鼓勵政策性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企業開展以下項目,優先給予擔保或者授信支持:
(一)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得到國家或者本市相關部門表彰或者推薦,并且節能效果顯著的項目。
第六十三條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于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差價、季節性差價、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并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六十四條對節能目標考核評價范圍內的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時,可以將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從實際用能量中扣除。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本市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名錄的節能產品、設備。
本市采取招標價格折扣優惠、首購、訂購等方式,支持政府采購節能產品。
第六十六條本市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建立節能交易平臺,積極探索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量指標交易。
第六十七條本市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鼓勵電力消費削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
第六十八條接受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的用能單位,可以與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愿協議,承諾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節能技術改造等措施,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
簽訂節能自愿協議的用能單位按照協議約定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額完成的節能量給予獎勵。
第六十九條本市鼓勵節能服務機構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為委托單位的節能改造提供咨詢、評估、檢測、設計、運行和管理等服務。
本市對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前期咨詢、評估、檢測費用給予專項補貼;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節能量進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行使由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接受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是指按照產品的計量單位計算,每一計量單位產品所分攤的綜合能源消耗量(或者某一主要能源品種的消耗量)不得超過的最大數額。
(三)峰谷分時差價,是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電網在不同時段的實際負荷情況,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或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標準,以鼓勵用戶和發電企業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季節性差價,是指在電力緊缺、用電負荷季節性變化大的地區實行的差別電價制度,即在電力供求緊張或緩和的不同季節內,電價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浮動。
(五)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是指電力企業和用戶簽訂合同,通過電價激勵,實現在系統峰值時或緊急狀態下,用戶按照合同規定中斷或削減負荷。通過實施可中斷負荷電價,可以移峰填谷,提高電網負荷率。
(六)兩部制電價,是指將電價分為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兩部分,計算電費時將按用電容量乘以基本電價和按電量乘以電度電價所得的電費之和,作為總電費的計算辦法。
(七)分時核定最大需量,是指用電高峰時段對兩部制電價用戶的最大需量按契約限額的90%執行,超過90%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低谷時段用戶可超契約限額用電,超用不加價。
(八)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八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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