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政辦〔2009〕22號
孟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治理整頓成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全縣粘土磚瓦窯廠治理整頓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鞏固粘土磚瓦窯廠專項整治成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的意義
2006年以來,全縣各鄉(鎮)和有關部門按照省、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深入持久地開展了粘土磚瓦窯廠治理整頓工作,取得了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顯著成效。但由于粘土磚使用慣性和利益驅動的影響,有些地方粘土磚生產出現局部反彈,特別是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粘土磚的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當前,全縣粘土磚瓦窯廠整治工作正處于全面鞏固整治成果的關鍵階段,取得的整治成果來之不易,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必須保持清醒認識,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大局出發,從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加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出發,充分認識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再接再厲,齊抓共管。要繼續加強宣傳和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推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認識,為切實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加快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嚴防粘土磚廠死灰復燃
嚴格執行省政府確定的關閉范圍,凡屬《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6號)和豫政〔2005〕54號文件規定的禁止與關閉范圍的粘土磚瓦窯廠,必須依法關閉到位。對違規生產粘土磚或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粘土磚的場所,由鄉(鎮)政府組織,縣政府有關部門配合,限期拆除,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其中,屬于非法用地或非法取土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依法查處;屬于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或非法經營罪的人員,由國土資源或工商部門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集中整頓新型墻體材料市場秩序
(一)嚴格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的準入標準,按照“市場導向、節能環保、規模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市場秩序。縣政府有關單位要在5月25日前將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工藝、原料比例、質量等具體要求報縣聯席會議。燒結類新型墻體材料企業必須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備案)的生產工藝、原料比例要求,在國土資源部門規劃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采礦生產,并依法辦理環評、用地、采礦、產品確認等手續。
(二)對已經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企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其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日常核查與監管。
(三)凡未經確認合格的產品不得推廣使用,對違規使用的單位由建設部門負責查處;對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摻配粘土比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對銷售的新型墻體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省有關規定繼續使用晾坯場或非法占用耕地取土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并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限期清理,5月底前完成治理整頓任務。
(四)凡未按核準(備案)、環評、用地等批準內容及范圍生產的,一律停產整改, 8月15日前達到整改要求。不按要求停產整改的,電力部門負責切斷電源,鄉(鎮)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窯體,逾期不整改或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關閉拆除并提請原批準機關撤銷相關批文或證書。
各鄉(鎮)政府、政府有關單位要按時限要求完成整頓任務,并將治理整頓情況上報縣政府。
四、落實部門監管職責
鄉(鎮)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內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市場秩序工作。縣發改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新建、改擴建項目的核準、項目實施的核查監管。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境評價和監管。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非法新建、復建粘土磚瓦窯廠及非法用地取土行為的監管和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的實施,對新型墻體材料新建、改擴建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核、監管。縣建設部門負責對新型墻體材料摻配粘土比例標準的制定、產品確認及推廣應用的監管。縣工商部門負責非法銷售粘土磚、摻配粘土比例標準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未取得建設部門產品確認書的新型墻體材料和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管。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新型墻體材料摻配粘土比例的產品檢測和生產監管。縣水利、電力、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省政府令第116號和豫政〔2005〕54號文件等規定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情況進行經常性動態巡查,并每月向縣政府報告巡查結果。
五、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是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市場秩序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要落實責任,切實加強監管。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對工作先進的鄉(鎮)的予以表彰,對工作落實后的鄉(鎮)予以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因行政不作為或領導不力、組織不到位,粘土磚瓦窯廠出現反彈和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粘土磚控制不力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