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粘土磚瓦窯廠治理整頓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鞏固粘土磚瓦窯廠專項整治成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治理整頓成果的意見》(豫政辦〔2009〕35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鞏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義
2006年以來,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深入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治理整頓粘土磚瓦窯廠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號)精神,同心協力、克難攻堅,深入持久地推進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顯著成效。但是,由于受粘土磚使用慣性和利益驅動的影響,一些地方粘土磚瓦生產出現局部反彈,特別是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粘土磚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當前,全市粘土磚瓦窯廠整治工作正處于全面鞏固整治成果的關鍵階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來之不易,此項工作決不能放松。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保持清醒認識,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大局出發,從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加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出發,充分認識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堅持在深化整治的過程中鞏固成果,在鞏固成果的目標下深化整治。要繼續加強宣傳和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粘土磚瓦窯廠整治、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認識,為切實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加快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嚴防粘土磚生產出現反彈
嚴格執行省政府確定的關閉政策,凡屬《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6號)和豫政〔2005〕54號文件規定的禁止與關閉范圍的粘土磚瓦窯廠,必須依法關閉到位。對違規生產粘土磚或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粘土磚的場所,由縣(市、區)、鄉(鎮)政府會同有關部門限期拆除,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其中,屬于非法用地或非法取土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依法查處;屬于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或非法經營罪的人員,由國土資源或工商部門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繼續做好粘土磚瓦窯廠占地復墾工作
全市各級政府要強化責任,明確期限,落實資金,保證質量,繼續加大復墾力度,及時做好已關閉粘土磚瓦窯廠占地復墾工作,復墾整理土地面積要達到粘土磚瓦窯廠占地總量的80%以上。認真落實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2008年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新增建設用地獎勵指標,確保省財政安排的受省政府表彰縣(市、區)的粘土磚瓦窯廠專項復墾資金落實到位和專款專用。
四、嚴格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市場秩序
嚴格新型墻體材料企業的準入標準,按照“市場導向、節能環保、規模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進一步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市場秩序。各地燒結類新型墻體材料企業必須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備案)的生產工藝、原料及比例要求生產,并依法辦理環評、用地、產品確認等手續。對已經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新型墻體材料企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其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日常核查與監管;凡未按核準(備案)、環評、用地等批準內容及范圍生產的,責令限期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關閉拆除并提請原批準機關撤銷相關批文或證書;凡未經批(核)準擅自生產經營的,由縣級政府組織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限期關閉拆除;凡未經確認合格的產品不得推廣使用,對違規使用的單位由建設部門依法查處;對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摻配粘土比例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對銷售的新型墻體材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省有關規定繼續使用晾坯場的,由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由當地鄉鎮政府負責限期清理。
五、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建立統計監測體系。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建立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的相關公示、巡查、統計、報告等制度。縣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轄區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情況進行經常性動態巡查,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巡查結果,并在本地新聞媒體公示巡查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各縣(市、區)每月分別向市國土資源局(市治理整頓粘土磚瓦窯廠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建委(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報送本縣(市、區)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進展情況。
建立目標考核體系。對各鄉鎮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磚瓦窯廠占地復墾、規范新型材料市場秩序等情況,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工作要求,進行半年和年度目標考評并通報考評結果。市政府對各縣(市、區)進行年度目標考評并通報考評結果。
建立獎懲體系。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每月匯總通報各縣(市、區)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情況,并定期不定期對各縣(市、區)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進行巡查、抽查和督辦,做到全面了解情況,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到位。市政府每年對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進行評比,對工作先進的縣(市、區)予以表彰,對工作落后的縣(市、區)予以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將采取暫停建設用地報批、核減建設用地指標等懲處措施,直至追究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六、落實部門監管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新建、改擴建項目的核準、項目實施的核查監管;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環境評價和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非法新建、復建粘土磚瓦窯廠及非法用地取土行為的監管和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的實施,負責對新型墻體材料新建、改擴建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核、監管;建設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摻配粘土比例標準的制定、產品確認及推廣應用的監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摻配粘土比例的產品檢測和生產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非法銷售粘土磚、摻配粘土比例標準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測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未取得建設部門產品確認書的新型墻體材料和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管。電力、公安、監察等部門按照省政府令第116號和豫政〔2005〕54號文件等規定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各縣(市、區)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墻體材料企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我省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優化升級。
七、嚴格落實責任追究
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是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縣(市、區)政府要把鞏固粘土磚瓦窯廠整治成果工作列入政府責任目標,認真落實縣、鄉兩級政府的領導責任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加強督導檢查。因行政不作為或領導不力、組織不到位,對轄區內粘土磚瓦窯廠反彈和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生產粘土磚控制不力的,監察部門要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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