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以出具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者雇主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從事爆破作業的,除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一條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地質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三條采掘施工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九)、(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但應當提交礦山工程施工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四條石油天然氣勘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章 受理、審核和頒發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法定條件組織,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復核。復核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中央管理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總部,向企業總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企業,只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中央管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總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級與油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設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總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其他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級與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作業單位、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地質勘探單位,向最下級具有企事業法人資格的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尾礦庫單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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