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磚瓦企業、地區磚瓦(墻材)協會和與本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非營利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修改為:本會是由磚瓦行業企業和相關聯的單位以及區域性磚瓦協會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道德風尚,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
修改為: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修改為: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編:100831.
修改為: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增加:(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規,承辦政府各部門委托本會辦理的各項任務,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
(一)開展對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革新和發展的建議,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服務;
修改為:(二)開展行業調查,收集和積累行業基礎資料,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三)研究本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廣泛地開展各種技術服務活動,加速企業的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修改為:(三)搜集、整理、發布行業信息和專題資料,協助企業深化改革,轉機建制,加強管理,調整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適應市場需要;
(四)開展行業信息、經驗、技術交流、出版會刊、編輯資料、舉辦展覽、廣泛開展服務活動;
修改為:(五)開展咨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和專題研討,出版會刊、編輯資料、舉辦展覽、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
(五)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加強管理,逐步提高職工素質和管理水平,提高產品檔次、水平和經濟效益;
修改為:(六)利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養技術與管理和職業技能方面人才,逐步提高企業的職工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開展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絡,進行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交往與合作;
修改為: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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