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山西省環保廳聯合保監局在山西省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少讀者向本報咨詢,企業投保后會不會感到“萬事大吉”而放松管理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突發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能力的有效手段。
記者從山西省環保廳了解到,根據山西省企業的特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環境風險因素較大的企業是投保工作的試點范圍,如煤礦采選、化工、非煤礦山采選、冶金、焦化、電力、醫藥、建材等高污染風險企業。另外鼓勵和支持其他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可根據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選擇山西省內具備資質和相關條件的保險機構作為承保機構。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環保部門要停止審批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批準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不得出具企業上市和再融資環保核查意見,不得安排環保補助資金等。
這些企業一旦發生環保污染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進行賠償。
保險僅能保證民事賠償
我國目前正處在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盡管國家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而目前我國的環保政策多屬于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事后處理”型,一旦企業無法賠償,政府需承擔的治理成本巨大。
山西省保監局財產保險監管處王建宏處長說,和其他保險產品一樣,環境污染責任險對于保險公司而言也是賣保單、賣風險。雖然山西省以前也有企業投保過環境污染責任險,但投保企業少,也造成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加大。此次試點,隨著投保企業的增多,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將得到有效降低。
“并不是所有的污染事故都能得到理賠。”王建宏向記者解釋說,和其他保險產品一樣,都有免賠條款,比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
“環境污染責任險不會縱容污染。”山西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張處長明確表示,環境污染責任險只解決了民事賠償責任,不對其他責任的追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如果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規定,污染的責任人仍將受到問責,直至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企業參保熱情尚不高
“我們雖然投了保,但也是因為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投了這么些年也沒有出過險,這個保險的作用還沒感受過。”山西省城一家已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沒有主管單位的要求,他們是不會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
記者從山西省具備資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了解到,由于山西省環保廳與省保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晉環發【2011】194號)文件中明確要求試點企業參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具有強制性,因此在推動過程中,大多數企業都能積極配合,向保險公司咨詢相關信息。
該公司副總靳明珠表示,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信險的參保態度仍較為被動,如果沒有政策的大力支持,大面積推廣的難度很大,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企業對待環境污染事故仍存在一定的僥幸心理,認為事故發生概率較低,另一方面是企業不想因為概率較低的風險事故而增加額外的經營成本,第三,一些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險了解甚少,不能充分認識到參保環污險的重要意義。
靳明珠認為,環境污染風險在國際上來看,都是屬于高風險的業務,在目前我國該項業務處于試點起步階段、對風險因素了解不足、相關經驗與數據比較缺乏,保險公司對其經營也持謹慎態度。此次在環境保護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山西省環境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更有利于借助環保力量,加強對企業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對企業、對保險公司都較為有利。
綠色保險有助環保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被稱為“綠色保險”,其在我國尚處在完善和發展的階段,但在國外已得到有效利用,并成為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有效市場機制。
業內人士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雖不能確保環境不受污染,也不能全力抵制風險,但它的推行將有助于運用保險機制改變企業或個人“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模式,形成“保險后再完善”的綠色發展道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未來市場發展的前景不可估量,這一保險在促進我們更加注重環保、創建和諧文明城市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和政府的負擔。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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