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務院上月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后,此前一度停滯的環境稅又被提上日程。
財政部相關司局近期已將開征環境稅方案上報到國務院,未來可能選擇“十二五”期間的重點污染源、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稅,然后逐步擴大征稅范圍。不過,目前該方案尚未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方案中提及的環境稅稅目至少今年年內很難開征。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湖北、湖南、江西和甘肅四省將成為環境稅試點地區,二氧化碳及污水排放或將成為征收環境稅的主要依據。
財政部財科所近期的一份報告指出,未來環境稅的征收應該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先選擇實施條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物征收,“十二五”期間可選擇開征稅目的為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氨氮化物、二氧化碳等,因為上述幾類的征收對象穩定,而在“十二五”之后可對廢氣、廢水、噪音及固體廢棄物等其他項目研究開征。
目前,中國在污染防治領域主要實施排污費管理,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認為,未來環境稅的主要實施路徑是將排污費等改為環境稅,而且肯定會提高稅率,不然以現在的排污費標準,直接改環境稅就沒有意義了。
“未來實施可以選擇地區試點,也可以選擇將部分污染排放物費改稅直接一步到位,我更傾向于一步到位。”蘇明表示。
時機成熟
早在2008年初,相關部委即開始聯手研究環境稅開征工作。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稱,財政部、稅務總局、環保部已經將環境稅問題列入議事日程。5月底,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表示,將研究開征環境稅方案。
當時環保部高層曾表示,相關部委正在積極推進環境稅的研究制定工作,試點方案已經上報國務院,將針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體廢物以及污水排放等方面征收。不過此后兩三年間,環境稅方案未傳出有實際進展。
2012年末和2013年初,國內霧霾等污染天氣達到高峰,促使環境稅方案再度被提上日程。
財科所報告認為,中國現在已經擁有了開征環境稅絕好時機,頻發的極端惡劣天氣倒逼環境稅的盡快出臺,一直進行的結構性減稅也為開征環境稅騰出空間,環境稅可作為結構性增稅與營改增的政策搭配出臺,對沖財政減收壓力,強化稅收調控效果。
從實際情況來看,中國應該引入獨立環境稅,獨立環境稅是構建環境稅體系的核心,是指針對污染和生態破壞等行為課征的特別或獨立稅種,不再遵循“受益者付費原則”的一般環境稅。其征稅范圍和對象一般是兩部分,其一是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如現行排污費中規定的廢氣、廢水、固定廢物和噪音等污染物,其次是二氧化碳。
在課征模式上,不將獨立環境稅定位于籌集收入的一般環境稅,而是以稅收手段來調控環境污染。因此,其可以包含污染排放稅和污染產品稅,比如產生二氧化硫、氨氮和氨氮化物的需要征收污染排放稅,而對于煤炭、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課征污染產品稅,也就是碳稅。
對于獨立環境稅最為關鍵的是稅率問題,稅率過高會影響經濟發展,過低則會妨礙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報告認為對于稅率可以根據不同征稅對象采取定額稅率從量計征或比例稅率。
實施路徑
中國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是對廢氣、廢水、固定廢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實行。但是收費偏低,排污費的收費標準僅為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50%,某些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10%。
同時,2003年國務院頒布新《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在排污費征管上設計了類似于稅收征管的制度,但是由于排污費不具備稅收特有的三性,即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使得實際征收過程中舉證責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協商收費等問題凸顯,排污費對于環境污染的調節作用明顯弱于稅收。
蘇明表示,環境稅的稅率肯定要提高,比排污費要高,但他也認為需要在行業發展和稅率之間尋找平衡,要讓經濟發展和企業可以承受,同時要讓污染企業付出代價。
報告認為,未來環境稅應該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種,由地稅征收,在中央與地方分成方面,地方拿大頭,中央拿小頭,比例為8:2.,“環境稅以地方為主,具有一定的政策延續性,排污費90%歸屬地方,10%交中央,而且未來治理污染的責任主體來說,地方的責任更大一些。”蘇明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上海2012年排污費收入2.2億元,廣東縣級市英德市排污費2012年收入399萬元,北京2012年排污費預算收入才935萬元。
環保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07年度,造紙、紡織等8個行業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別占工業排放總量的83%和73%,電力熱力、非金屬礦物制品等6個行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占工業排放總量的89%和93%。分析人士指出,如果開征環境稅,上述幾個行業將成為重點稅源。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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