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省南和縣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東一個大坑里有三家實心黏土磚廠沒有任何采礦、環保手續,每天冒出來的黑色濃煙肆虐地污染著周邊環境,基本農田被開采的千瘡百孔,而這一切,都是在監管部門的默許下進行的。
5月11日上午,小編到達南和縣史召鄉政府進行舉報。鄉政府黨政辦一位張姓負責人接待小編,負責人說主管領導上午告假了。我做一下舉報內容登記,說下午領導來了給媒體回復相關問題和處理方案。下午16點多媒體沒有接到南和縣史召鄉政府回復,小編再次向國土舉報熱線12336舉報違法磚廠內容。南和縣國土接線員說,登記一下內容,在向局長和區域中隊長傳達內容,到時我局相關負責人會主動聯系回復該問題。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2005]33號)精神,印發了《“十二五”墻體材料革新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11]2437號),提出開展“城市限粘、縣城禁實”,即全國縣城城區開展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堅持疏堵結合、禁產和禁用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實心粘土磚廠關停、轉產。工作重點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產轉移,大力發展符合當地建筑結構需求,能夠替代實心粘土磚的優質新型墻體材料。
2012年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十二五”墻體材料革新指導意見》,提出開展“城市限粘(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縣城禁實(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大力發展節能節地利廢的新型墻體材料。意見指出,到2015年,全國30%以上的城市實現“限粘”、50%以上縣城實現“禁實”,有序推進鄉鎮、農村“禁實”工作。意見明確,將分兩批公布“限粘”城市、“禁實”縣城名單,并將“城市限粘、縣城禁實”工作納入“十二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考核。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實”縣城于2013年底前完成任務。
河北省政府在2015年4月份開始要求全省各地全面禁止燒制實心粘土磚,取締實心粘土磚瓦窯。此項工作必須在2015年10月31號前完成。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使用粘土燒制實心磚。
然而,南和縣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東一個大坑里有三家實心黏土磚廠依然存在使用粘土燒制實心紅磚的磚窯,這些磚窯打著“新型環保”磚的旗號,事實上卻依然用粘土作原料——毀壞耕地,污染環境。這些磚窯私挖濫采,盜取農田粘土。不知南和縣國土局和鄉政府在此黏土磚廠擔任什么角色?直到發稿時沒有接到任何部門回復!
據悉,每個廠每天生產實心粘土磚16萬塊,每塊銷售0.25元,每天非法收入達到4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非法采礦罪的行為方式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標準予以明確。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然而,南和縣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東的三家實心黏土磚廠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非法開采,南和縣國土局卻對此不管不問。
根據《環保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據此,南和縣環保局就應該對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東的三家實心黏土磚廠無證生產,違規排污的行為,實施查封、扣押設施、設備。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定定罪處罰。
但是,南和縣國土、環保等監管部門和違法企業蛇鼠一窩,企業違法生產,建管部門視而不見。希望紀檢監察部門能有所作為,行動起來查處南和縣環保、國土的瀆職現象,公眾翹首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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