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帶一路”及海外并購的升溫,磚瓦企業越來越傾向于“走出去”。大好機遇之下,如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未能把握好國內外稅收政策差異,或者觸犯某些雷區,可能進退兩難呢。例如:
-如未能清楚把握稅收抵免政策,可能導致企業雙重征稅,稅收負擔增加;
-如“走出去”企業未能合理安排集團內各企業間的功能、風險、資產,關聯交易定價原則不合理,加大轉讓定價調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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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沒有辦法為大家介紹所有應該關注的國內外政策差異,但可作為對“走出去”企業的一個提醒,不能單單用國內政策思維來考慮涉稅行為了。
1、制定對外投資經營戰略時應考慮稅收因素
“一帶一路”戰略涉及的國家和地區范圍很廣,各國稅收政策差異較大。企業和個人在“走出去”過程中除應遵守中國的稅法規定外,也應充分研究和分析東道國的稅收法律,規避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企業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服務“一帶一路”戰略專題(可點擊閱讀原文瀏覽)查詢相關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投資環境等信息。
企業決策層在作出境外投資經營決策時,應將稅收因素作為重要考量之一,建立規范合理的海外稅務管理體系,規避稅收風險。
2、了解和掌握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相關政策
為了消除國際間重復征稅,增強“走出去”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國稅法規定對企業的境外所得實施稅收抵免政策。
稅務機關提醒:
我國采取的是限額抵免法,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超出我國稅法計算出的抵免限額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進行抵補。
3、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可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我國出口退稅的范圍包括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后的部分出口應稅服務。“走出去”企業如從事上述業務均可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
稅務機關提醒:
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
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貨物,凡用于對外援助、境外投資的,視同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
對不具有生產能力的企業,所從事的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援助、境外投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4、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后及時進行稅務登記變更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稅法規定,主動履行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稅務機關提醒:
當納稅人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因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中的分支機構和資本構成等情況發生了改變,納稅人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的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
5、了解和掌握境外分支機構經營虧損彌補的相關規定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若經營出現虧損,在匯總納稅申報時,需要關注稅法相關規定,防止因虧損彌補錯誤導致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6、充分發揮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作用
“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作為其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各項待遇的證明材料之一,提供給東道國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提醒:
為簡化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權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下放至縣級稅務機關,“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可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7、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公告)規定的“走出去”企業,應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并按規定附報其他與境外所得相關的資料信息。
稅務機關提醒:
“走出去”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認定相關事實,并據以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款。
8、符合報送國別報告要求的“走出去”企業應提前準備
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兩類企業需提前準備相關資料:一是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二是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稅務機關提醒:
國別報告反應了企業集團在全球各地經營收入、利潤歸屬、稅款繳納、人員及資產配置、功能履行等情況,并納入國家間稅收信息交換范疇,將成為各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風險評估的重要資料。符合報送國別報告要求的“走出去”企業應對此充分重視,提前做好準備并進行自我風險評估與控制。
9、遇到跨境稅收爭議及時申請相互磋商
“走出去”企業和個人若在境外與當地稅務機關產生稅收爭議或遭遇不公平稅收待遇時,可以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雙方國的稅務當局相互磋商解決企業的稅收爭議或不公平稅收待遇。
稅務機關提醒:
根據《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規定,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遭遇稅收歧視、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此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對方國家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利益。
10、跨境關聯交易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走出去”企業通常會與境外關聯公司在貨物、勞務、特許權使用費、技術轉讓、股權等方面發生關聯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國所得在不同稅收管轄權國家間的分配將會影響到各相關國的稅收權益。
稅務機關提醒:
“走出去”企業應重視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集團各成員真實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確定使用的關聯交易定價方式符合母國和投資國的稅法規定。
必要時可主動申請運用“預約定價安排”,與稅務機關就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協議,降低轉讓定價被調查的風險,為企業營造確定性的稅務環境。
11、關注“受控外國企業”相關政策
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實踐中,部分會選擇借道低稅率的中間控股公司間接向投資目的地國或地區進行投資。對于采用中間控股架構投資的“走出去”企業而言,要遵守國內關于“受控外國企業”的相關規定。
稅務機關提醒:
“受控外國企業”政策規定:企業如果將大額消極收入產生的利潤堆積在境外低稅率地區的被投資企業,并出于非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做分配,達到受控外國企業認定條件的,該應分配未分配利潤應計入“走出去”企業的當期收入。
12、個人境外所得可享受稅收抵免政策
居民個人在境外取得收入時,居民國和來源國在各自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會造成對同一筆收入的重復征稅。
稅務機關提醒:
納稅人個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中國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在計算時,應區分不同國家或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同一國家或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地區的扣除限額。其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在該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13、外派人員的企業應履行資料報送義務
中國境內企業有外派人員的,可能存在未按規定及時報送相關資料的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中國境內企業,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公歷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14、派遣單位履行對外派人員境外個人所得的扣繳義務
中國境內企業派遣到境外任職人員取得的境外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且該工資薪金為境內企業支付的,境內企業可能存在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外派人員取得的境外工資薪金所得中,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部分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境外單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員負有自行申報義務。但是,為方便外派人員申報稅款,稅務機關允許外派人員委托其中國境內派出機構辦理納稅申報。
15、外派人員取得境外2處以上所得應自行申報
企業外派人員取得來源于境外2處以上所得時,如在工資薪金之外,取得勞務報酬、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外派人員由于不知曉相關政策,存在未按規定自行申報的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外派人員在境外任職期間取得非工資薪金所得,且該所得并非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的,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其境內派出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自行申報納稅。
納稅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當在回國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6、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政策時的相關稅收義務
為拓展海外市場及留住人才,部分“走出去”企業會實行股權激勵。持有股票期權、認購權的人員,在行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行權日)公開市場價的差額,構成其個人所得。
稅務機關提醒:
“走出去”企業應建立股權激勵臺賬,記載授權對象、授權數額、授權時間、施權價、行權時間、行權條件、行權數量、行權時每股市價等信息。對于個人行權時取得的收益應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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