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發展,6年立法,兩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目前已有28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公布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保稅具體使用稅額及項目數。
其中:
北京市收費標準全國最高;
江蘇、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環保稅標準為最低標準的3-5倍;
寧夏、甘肅、江西、吉林等地區環境承載力相對較強的地區平移原排污費標準;
山西、湖北、福建、云南等部分省適當上調標準。
到底各個省份要交多少環保稅?快來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浙江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江蘇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而江蘇南京,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7倍;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6倍。
無錫市、常州市、蘇州市、鎮江市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泰州市、宿遷市為每污染當量4.8元。無錫市、常州市、蘇州市、鎮江市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泰州市、宿遷市為每污染當量5.6元。
福建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廣東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相比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所上浮。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對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考慮目前沒有特殊需要,暫不作增加。廣東的這一稅額與北京、上海、天津、江蘇等省市出臺的標準相比較,在全國各省市中處于較低水平,在國家稅額幅度內也處于較低水平。
北京
北京市收費標準全國最高,按《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的最高上限確定收費價格,即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標準為12元每當量,水污染物適用標準為14元每當量,均按稅法規定上限執行,這也意味著北京市未來污染治理的力度將不斷加大。
天津
應稅大氣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二氧化硫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氮氧化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8元;煙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一般性粉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應稅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其他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河北
環保稅主要污染物稅額標準按地域分為三檔,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
執行一檔稅額標準的區域:與北京相鄰的13個縣(市、區)。稅額標準為: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11.2元;大氣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別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和每污染當量5.6元。
執行二檔稅額標準的區域:石家莊、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執行一檔稅額的區域)。稅額標準為: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7元,大氣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別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和每污染當量5.6元。
執行三檔稅額標準的區域:唐山、秦皇島、滄州、張家口、承德、衡水、邢臺、邯鄲市(不含執行一檔、二檔稅額的區域)。稅額標準為:大氣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執行每污染當量5.6元。
江西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執行。遵循“稅費平移”,且為最低稅收標準。
湖南
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2.4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3元。
湖南開征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相比,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提高100%,水污染物稅額標準提高114%,但與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稅額最高標準相比,還處于起步階段,這既考慮了加大治污力度,又兼顧了企業承受的負擔。
山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是國標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海南
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
遼寧
大氣污染物擬定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擬定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體適用稅額方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遼寧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情況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再研究確定。遼寧省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吉林
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4元。
河南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4.8元,對當量值排前三位的大氣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5.6元,對當量值排前五位的第一類水污染物和當量值排前三位的其他類水污染物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執行。
貴州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
貴州省制定的標準處于全國中下水平,并與周邊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與周邊省份稅負差異過大而導致“產業與污染轉移”的負面效應。
云南
2018年按照現行排污費的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1月起,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當量3.5元。
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即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項,第一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項,其他類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項。
陜西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此標準暫定三年。隨后,根據陜西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對企業治污減排的需要等,適時對稅額作出調整。
青海
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青海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項目數征收環境保護稅。
甘肅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新疆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應稅項目數。
四川
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重慶
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
寧夏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
上海
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山西
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8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2.1元/污染當量。決定除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外,還決定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湖北
湖北省環保稅征收額確定為兩檔。其中,大氣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重度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其余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5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等重度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廣西
應稅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安徽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當量1.4元。今后視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環保形勢變化或國家其他政策要求變化,再進行標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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