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省住建廳官網發布《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辦法》提出,
1、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項目必須實施施工過程結算。鼓勵其他工程項目實施。
2、施工過程結算:
發包、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造價咨詢人,進行編審施工過程結算。
承包人在每個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結束后14天內,向發包人遞交本期已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價款額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
發包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的結算核對、確認,并在確認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價款額。
雙方或一方發現已簽發的施工過程結算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
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應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并約定施工過程分包價款結算辦法。
3、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工程分標段施工的,以標段完成后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以完成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規模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計劃完成時間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進度節點或時間(季、年等)節點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以完成工程功能內容或專業工程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4、計量主體:依據合同約定的計量規則對質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進行計算;質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過程結算當期補充計算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5、合同價款調整:因工程發生變化導致合同價款調整而追加(減)合同價款的,發承包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并在當期施工過程結算同步辦理價款結算。
6、支付擔保與履約擔保: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額10%的履約擔保,發包人應提供與承包人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7、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發生拖欠工程款以至引發拖欠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在項目評優評先、招投標等方面予以限制。
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推行高保額履約擔保,加大建設資金落實監管力度,對發現工程款拖欠的依法予以停工。
文件原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公開征求 《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粵建公告〔2018〕52號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總書記視察廣東和關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號)等要求,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結算行為,加快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進度,防范拖欠工程款,營造工程建設市場的良好秩序,我廳組織起草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F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征求意見內容
(一)對《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
(二)對《征求意見稿》的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對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發改價監〔2018〕132號)的有關要求,《征求意見稿》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及兜底條款情形。
三、提交意見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郵件標題及信封請注明“過程結算征求意見復函”。
(一)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gdzjtxrb@126.com。
(二)書面信函:請郵寄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收,郵編:510045。
附件: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1月16日
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0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的施工過程結算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以下簡稱“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發承包合同范圍內,發承包雙方結合項目實際,依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進度節點,對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標志性節點形象工程的價款進行的計算、調整、確認和支付等活動。
第四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項目必須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鼓勵其他工程項目依據本辦法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第五條 從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公平、誠實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六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人”)進行編審施工過程結算,除發承包雙方共同委托外,造價咨詢人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接受發承包兩方的委托。造價成果應由編審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署和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施工過程結算計量與計價主體主要包括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工程項目投資的計量與計價成果進行監控的機構或評審人。
監控機構或評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程序等對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計量與計價成果進行有效監控或評審。
第八條 計量與計價主體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施工過程計量與計價義務,承擔未盡計量與計價義務的責任。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進行第三方審核(審計)的,審核(審計)機構應對其計量與計價審核結果承擔責任。各責任主體的相關人員應及時、準確、真實和合法地開展計量與計價工作。注冊造價工程師應對其計量與計價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合同價款約定
第十一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進度節點(統稱“施工過程結算節點”)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的依據、程序和方法。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工程特點、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驗收需要等參照以下一種方法或若干方法確定:
(一)工程分標段施工的,以標段完成后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二)以完成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三)規模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計劃完成時間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進度節點或時間(季、年等)節點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內容或專業工程作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第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履行過程工程價款的計量、計價、支付等事項:
(一)預付工程價款的比例(金額)、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時限;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要求、支付計劃、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時限;
(三)工程進度款的的計量與支付方式、比例(金額)及其時限;
(四)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時限;
(五)工程變更、索賠、簽證的程序、價款確定、支付及其時限;
(六)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幅度)以及超出約定時的調整辦法;
(七)市場價格漲落的調差范圍、程序、價款確定、支付及其時限;
(八)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的編制與核對、支付及其時限;
(九)工程質量保證金或保函及擔保的金額、扣留方式及其時限;
(十)工程履約擔保、工程保險的方式、時間及費用;
(十一)提前竣工和誤期賠償的計算方法、確定程序及支付或扣減時間;
(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約定、費用承擔說明及計價辦法;
(十三)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限;
(十四)與履行合同、價款確定與支付相關的其他事項。 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明確雙方的履約保證。承包人在簽定合同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承包人以聯合體的方式中標或者以聯合體的方式承攬工程的,應當以聯合體的名義提交履約擔保或由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分別提交各自承擔施工范圍內相對應責任的履約擔保;
發包人在簽定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額10%的履約擔保,發包人應提供與承包人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發承包雙方的履約保證可依據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周期的價款額與合同金額的比例調整擔保額度。當剩余合同價值已不足原擔保金額時,發承包雙方可調低擔保額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約、工程款支付保證的擔保金額不應低于剩余合同價值。
第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款的計量、價款支付節點周期。支付周期應與計量周期一致。
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已確認的本周期已完合同價款報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辦理過程價款結算,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
第十五條 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進度節點,依據以下規定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發承包雙方可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確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進行施工過程結算,一個工程可分為多個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即項目工程總(最終)結算可分為多個施工過程結算周期進行結算。
(二)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要求,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編制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發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的結算核對、確認和價款支付。
(三)施工過程結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施工圖紙、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其單價以及各項費用計算、經確認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合同履行期間,因工程發生變化導致合同價款調整而追加(減)合同價款的,發承包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并在當期施工過程結算同步辦理價款結算。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計價合同類型按以下方法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總價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確定施工過程節點工程價款,并對該節點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施工措施、工程索賠以及價差等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內容進行調整。
施工過程結算的措施費按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費用與合同工程分部分項總費用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總措施費用計算。
(二)采用單價合同的,計算或核定按施工圖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范圍內各個分部分項工程量,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確定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價格和工程價款,并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施工措施、工程索賠以及價差等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內容進行調整。
施工過程結算的措施費可按以下計算:
1、按系數計算的措施費依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實際完成的工程費用按規定乘以系數計算;
2、按子項列項的措施費按當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計量及計價計算。
(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應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計算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范圍內各個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施工措施等內容的工程成本,并計算酬金及有關稅費。
施工過程結算發生爭議時參照本辦法第五章爭議處理解決。
第十八條 發承包雙方要加強施工過程的造價管控,及時對工程合同調整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凡經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協商確定并簽字的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價款,應在施工過程結算中同期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換而改變其有效性。
第三章 計量與計價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應按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
工程質量合格的,發承包雙方應予計量;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不予計量。
第二十條 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按約定過程結算周期計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價款,并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進行審查核對。
第二十一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計量與計價可由發承包雙方和造價咨詢人按照下列分工完成。任何一方不按規定開展計量與計價工作的,視為未盡工程計量與計價義務,由責任方承擔一切責任。
(一)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按規定時間計算本過程結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價款,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程序和時限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人共同做好現場計量等工作;
(二)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按規定時間核實承包人本過程結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對應的價款,在規定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計量與計價結果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三)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按合同約定時間簽字、確認本過程結算周期已完工程價款額。
第二十二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計量主體應依據合同約定的計量規則對質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進行計算;質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過程結算當期補充計算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按合同約定計算;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完成的實際工作,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調整辦法計算實際工程量。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圍、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第二十三條 計價主體應以計量為基礎、以合同為依據對質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進行計價;質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過程結算當期給予計價。發承包雙方和造價咨詢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計算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國家、省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計價規定計算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第二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過程結算的計量計價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承包人應在每一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
(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本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后,應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造價咨詢人依據過程結算資料核對已完工程量和對應的工程價款額;
(三)受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人在收到發包人通知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和對應的工程價款額,并將結果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需現場計量的,造價咨詢人計量前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四) 承包人收到造價咨詢人現場計量通知后在約定時間不派人參加計量,則視為承包人認可造價咨詢人的現場計量結果;
(五)造價咨詢人不按規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現場計量,則承包人可不認可造價咨詢人的現場計量結果;
(六)造價咨詢人收到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后14天內,未進行計量與計價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計量與計價結果的,則從第15天起,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已被認可;
(七)承包人認為造價咨詢人的計量與計價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與計價結果通知后的約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并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與計價結果和詳細的計算過程等資料,否則視為承包人認可造價咨詢人的核實結果。造價咨詢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約定時間內會同承包人對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合同當事人;否則視為承包人的書面意見已被認可;
(八)承包人同意計量與計價結果,發包人在收到造價咨詢人計量與計價結果后的7天內未簽字、確認已完工程價款額報告,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造價咨詢人的計量與計價結果;經承包人催告后,發承包雙方又未達成延期計量與計價協議,導致無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九)發承包雙方對工程計量與計價有異議且無法達成協議的,應提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社會組織或雙方共同委托的造價咨詢人、糾紛調解員進行調解;
(十)發承包雙方可根據結算進度,按合同未結算金額的約定比例調整發包人、承包人履約擔保。
第二十五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施工過程結算中涉及變更、新增工程單價調整時,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新增工程單價的,按已有的單價結算;
(二)合同中有類似變更工程、新增工程單價的,可以參照類似單價作為結算依據;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新增工程單價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合同約定的過程結算原則商洽,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價格,經雙方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時限內(合同約定有時限的,從其約定)向發包人報送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辦理工程竣工結算,退回相應的履約擔保。
經發承包雙方簽署認可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不應再重新對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內容進行計量計價。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等于符合施工合同約定全部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工程價款與符合施工合同要求且施工過程結算未計算的價款之和。
第四章 結算價款支付
第二十七條 價款支付應以工程計量結果為基礎,按照合同約定予以核實;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不予或停止支付。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應依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家、省有關計量與計價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遞交、核實和支付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實際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額。
第二十九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過程結算價款額支付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承包人應在每個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結束后14天內向發包人遞交本期已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價款額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
(二)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限完成施工過程結算,并在發承包雙方確認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價款額。合同沒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支付比例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支付比例支付,發包人應扣回的有關款項,同期抵扣。
第三十條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發現已簽發的施工過程結算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應在當期的過程結算款中支付或扣除。
第三十一條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款項,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應付款的利息。
發承包雙方達不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按擔保保函規定的索賠程序向發包人擔保的保證人出示相應的索賠文件,向保證人索賠施工過程當期發包人應支付的結算款項。
第三十二條 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包括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等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期限內(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在約定時間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根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限內辦理支付竣工結算款,到期沒有辦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不能按要求支付結算價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以抵押償付方式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的爭議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本辦法;
(三)工程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索賠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計量和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五)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 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如按第三十七條協商處理仍存在爭議或糾紛,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發承包雙方可共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社會組織或聘請有能力的第三方造價咨詢人和糾紛調解員,遵循合法、合規、平等、誠實的原則進行調解解決爭議或糾紛,無爭議部分的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約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聘請造價咨詢人的,在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由造價咨詢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暫定結果。發承包雙方在收到造價咨詢人暫定結果后,應在約定時間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發承包雙方對同意的暫定結果,應以書面形式確認,該暫定結果成為結算依據,對發承包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造價咨詢人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只要不實質影響履約的,發承包雙方應實施暫定結果,直至其被改變或確認為止。
第三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和支付有異議且協商、調解不成,無法達成協議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工程項目手續和竣工結算、項目評優等予以優先;在日常監管中實施簡化監督。
第三十九條 對于工程項目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發生拖欠工程款以至引發拖欠工人工資的建設單位,在項目評優評先和后續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四十條 對于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推行高保額履約擔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建設資金落實監管力度,對發現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第四十一條 對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在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對于工程項目應實施而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建設單位,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并在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應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意見)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分包價款結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 現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合同》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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