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有關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三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全面推進、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綠色建筑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和獎勵等。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綠色建筑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本市新建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政府投資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既有建筑改造和工業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第九條 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筑技術、節能減排效果等內容。項目審批、核準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施工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相關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綠色建筑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組織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運營和評價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可以約定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標識。
本市鼓勵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評價機構對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筑項目進行專業評價。
第四章 引導和激勵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因地制宜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立體綠化、余熱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技術。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建設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筑,推廣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筑。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和設備,鼓勵使用可再生、可循環的建筑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單位未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未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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