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作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范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該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消息稱,843號文堅持“該放的要放到位,該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具體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游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二是刪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范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三是對保留的5大類,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與原3號令相比也作了較大縮減。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16號令及843號文的貫徹實施工作,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必須招標的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通知
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附件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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