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處罰決定書。
浙市監案〔2019〕2號
一、當事人情況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沙金東大道28號,法定代表人:張星劍,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資本:1500萬元,經營范圍: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漿、水泥制品構件制造、銷售、技術服務;道路貨運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期限自2002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31日。登記機關: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802744149828M。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8年8月3日,衢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市營商辦“衢營商專交(2018)28號交辦單”,交辦事項為“衢州混凝土行業涉嫌壟斷”,該局當即向我局匯報并開展前期核查,10月31日,總局批復授權我局立案查處,12月14日,我局根據總局批復成立專案組立案調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經查,2018年4月,衢州開隆建材有限公司起草了《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之后當事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山公司)與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商公司)、衢州金廈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廈公司)、衢州鑫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業公司)、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河公司)、衢州天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廣公司)、衢州園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閏公司)、衢州開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隆公司) 經磋商達成《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約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市場配額機制,其中5月份衢商和鑫業公司占市場份額的27.4902%、虎山公司占市場份額的14.2451%、金廈公司占市場份額的14.2451%、園閏公司占市場份額的13.7451%、山河公司占市場份額的13.7451%、天廣公司占市場份額的11.5294%、開隆公司占市場份額的5%。因開隆公司為新成立公司其市場份額逐月遞增,直至第一年達到8%、第二年達到9%,第三年達到10%,其每月增加份額部分由當事人等其他七家公司按比例承擔。《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還約定,500方以上項目承接,必須經事先預分配后再簽訂供貨合同,500方以下的項目由各家銷售經理通氣后決定由哪家做;約定價格按衢州市造價站發布的信息價,下浮2-8個點之間。為保證《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履行,還約定建立月度會議碰頭機制、實行總經理行業維護風險金制度(總經理個人交納100萬元,月息2分,利息由行業共同承擔)、實行獎懲機制、實行調撥金制度(超出配額銷售的企業需按照100元/立方米的價格對未達到生產配額的企業進行補償,一月一確認,滿一個季度則無條件如數劃撥,現金支付按80%不含稅,承兌票據支付按85%不含稅)。
《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達成后,當事人及衢商、金廈、園閏、鑫業、山河、天廣、開隆公司市場部或銷售部經理分別于2018年6月14日在開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召開碰頭會,會議對每家公司5、6、7三個月的實際供應方量、市場份額、收支的調撥金進行了確定,還對各公司5、6、7三個月在談或已談成的項目進行了備案,并形成3份會議紀要、3份項目分配名單,均由各公司市場部或銷售部經理簽字確認。其中按照市場份額及各公司實際供應方量,計算出5、6兩個月各公司收支調撥金如下:虎山公司支付1371164元給衢商公司,金廈公司支付852132元給衢商公司、支付244171元給山河公司、支付126938元給開隆公司,園閏公司支付863532元給天廣公司、支付1167217元給開隆公司。上述6筆調撥金各公司已與2018年7月底8月初完成實際支付,支付金額根據《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約定,現金支付為會議確定金額的80%。其中7月26日虎山公司以泵送費的形式支付衢商公司1096931.2元,7月30日金廈公司通過該公司副總經理張育標個人賬戶以調撥金名義分別支付衢商公司出納吳興梅個人賬戶681705.6元、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達清個人賬戶195336.8元,7月30日金廈公司通過該公司出納汪志娜母親池三妹個人賬戶以調撥金名義支付開隆公司出納吳萍個人賬戶101550.4元,8月2日園閏公司以5月、6月調撥金名義分別支付天廣公司市場部經理王云飛個人賬戶690825.6元、開隆公司出納吳萍個人賬戶933773.6元。上述6筆資金往來金額正好是約定應支付5月6月調撥金的80%。(總計約定應支付4625154元,實際按照80%支付3700123.2元)。7月份調撥金因案發未實際支付。
另查明,當事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度銷售額為161319097.41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1.外圍證據材料,2018年8月相關建筑企業、項目經理詢問調查筆錄16份及部分混凝土買賣合同:證實市區現有7+1家混疑土供應單位存在通過內部協商,劃分市場份額、統一價格等涉嫌壟斷行為,新上項目客戶去聯系混疑土企業時,非內定供貨企業一般會找理由推脫拒絕供貨,且每家混凝土企業價格基本一致。
2.2018年9月4日現場檢查從開隆公司取到的《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證明當事人與其他7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從2018年5月開始分配各自的市場份額、統一價格、劃分新開工的項目,以及如何保證份額、價格、項目劃分實施的措施,比如通過調撥金等。
3.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三份會議紀要:證明當事人與其他7家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市場部或銷售部經理分別于6月14日在開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開會確認各公司5、6、7三個月的真實供應量,以及按照各公司每月的供應量和《行業自律公約》上規定的市場份額計算出的每家公司5、6、7三個月進出的調撥金。
4.三份項目分配名單:證實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當事人與其他7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市場部或銷售部經理會議中按照《行業自律公約》的規定對5、6、7三個月各公司在談或已談成項目進行了備案或分配。
5.衢商公司便簽紙一份:證實2018年5月6月8家混凝土公司之間調撥金收支金額及收支對象。
6.2018年9月4日開隆公司現場檢查筆錄:證實《混凝土行業自律公約》、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3份會議紀要、3份項目分配名單、1份衢商公司便簽紙系從開隆公司總經理鄭志剛辦公室取得,并由開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昌華簽字確認。
7.2018年9月17日虎山公司市場部經理范金江、2018年9月21日金廈公司市場部經理黃雁、2018年11月10日園閏公司銷售部經理劉濟敏、2018年12月4日衢商、鑫業公司銷售部經理毛建平、2018年12月6日天廣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部經理蔡炬聲、2018年12月7日山河公司銷售部經理徐俊、2018年12月14日開隆公司銷售部經理鄭東理詢問調查筆錄:證實老7家加上開隆公司的市場部或銷售部經理分別于6月14日在開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就各公司5、6、7三個月的實際供應方量、市場份額、收支的調撥金、2018年5月6月各公司之間調撥金收支金額及收支對象、各公司每月在談或已談成的項目情況開會協商確認,并形成3份會議紀要、3份項目分配名單、1份衢商公司便簽紙,各市場部經理對3份會議紀要和項目分配名單簽字確認。
8.楊芳、郭紅麗、張育標、池三妹、吳興梅、姜達清、吳萍、王云飛銀行賬戶對賬單及相關財務憑證,證實各公司5月、6月調撥金收支支付情況。
9.園閏公司、山河公司、開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祥、姜達清、魏昌華詢問調查筆錄,及受虎山公司、金廈公司、衢商、鑫業、天廣法定代表人委托接受調查的上述公司總經理周志紅、胡新豪、鄧利鋒、范立洪詢問調查筆錄,開隆公司總經理鄭志剛詢問調查筆錄:證實開隆公司起草行業自律公約,各公司達成行業自律公約,并通過會議紀要、市場份額、調撥金等形式實施壟斷協議。
10.2018年9月11日虎山公司車輛租賃車主王永健詢問調查筆錄:證明虎山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泵送費的形式轉賬支付衢商公司1096931.2元的結算方式與真實運輸泵送業務結算方式不符。
11.從當事人處提取的2017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財務憑證及相關詢問筆錄證實當事人2017年度銷售額。
12.2019年3月12日衢州市建設造價管理站混凝土價格信息:證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衢州市混凝土信息價。
13.2019年3月15日衢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8月前衢州市區混凝土由衢商、虎山、金廈、園閏、鑫業、山河、天廣、開隆8家公司供應。
2019年4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浙市監反壟斷聽告字(2019)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局認為,因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等特殊因素,衢州市區范圍內2018年5月至7月預拌混凝土均由涉案的8家當事人供應,8家當事人在衢州市區預拌混凝土市場互為競爭對手。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其他7家混凝土生產企業為達到市場限制競爭為目的,以《行業自律公約》形式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劃分了衢州市區預拌混凝土市場份額、限制預拌混凝土生產數量及銷售數量,從而獲取了對衢州市區預拌混凝土市場的絕對控制權利,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
當事人的壟斷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之規定,屬于通過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限制商品生產數量或銷售數量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之規定。考慮到當事人壟斷協議后商品混凝土供應影響范圍僅限衢州市區,且持續時間較短僅3個月,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以其2017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計1613191元。
本處罰決定由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行,請當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繳納代收行,上繳國庫。代收行名稱:衢州市工商銀行;戶名:衢州市財政局非稅收收入待清算專戶(注:到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檢支隊填寫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5月8日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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