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莫某德等10人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公開宣判。藤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王某、莫某德等10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并分別處罰金150萬元至5萬元不等。10名被告人被并處罰金共計365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為了節約廢物處置成本,在明知司徒某戌、司徒某協(父子關系,均另案處理)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廣東江門市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鎳危險廢物以318元/噸的價格委托司徒二人處置。司徒父子接受王某的委托后,遂將處置該公司的危險廢物的工作以180元/噸的價格轉包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被告人莫某德處置,后莫某德再將該工作以150元/噸的價格轉包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王某松(另案處理)處置,王某松又以120元/噸的格價格轉包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的被告人歐某明處置,王某松與歐某明確定將危險廢物傾倒在廣西藤縣中和陶瓷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陶瓷園區)后,歐某明便以80元/噸的價格委托被告人余某新找貨車司機李某華等7人,將危險廢物從江門市某公司運到陶瓷園區傾倒。
同年3月16日,上述犯罪行為被群眾發現并舉報,藤縣縣委、縣政府立即指示相關部門趕赴現場處置。經初步調查,在案發現場發現危險廢物共711.04噸,已經傾倒的為595.06噸。經鑒定,這些廢物屬于含鎳危險廢物。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左右長優公司在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鎳沁出渣21180.66噸交給王某處理,王某以318元/噸的價格委托司徒二人處置,后司徒二人又將該批含鎳沁出渣轉包給莫某德等人處置,莫某德“接收”該批含鎳沁出渣后,將8956.57噸廢渣(含在藤縣傾倒的部分)在陽江、陽春等多地進行非法傾倒。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莫某德等10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案件發生后,藤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通過公檢聯合其他行政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督察縣環保局加快落實該案不明廢物的鑒定和環境損害及生態修復費用的鑒定。
同年4月3日,廣東江門市某公司及其委托的技術指導單位的代表到藤縣人民政府對接該案危險廢物的處置事宜,制定了《廣西藤縣“3.16”傾倒固體廢物轉移實施方案》,由危險廢物來源企業將該案中傾倒的危險廢物全部運回廣東依法處置。之后,江門市某公司向陶瓷園區管委會支付了500萬元的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
同年4月11日上午開始進行危險廢物轉移工作,藤縣檢察院派出多名干警到現場監督,12日完成了全部廢物1500多噸(含被污染的泥土)的轉移工作。藤縣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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