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的要求起草。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相應部分內容。
本標準制定了嚴于GB 9078-1996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部分,仍執行GB 9078-1996。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由江蘇省人民政府2019年月日批準。本標準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現有工業爐窯(除玻璃熔窯)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6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7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4固定污染源廢氣鈹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7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工業爐窯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等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熔煉、焙燒、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3.2 現有工業爐窯 existing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工業爐窯。
3.3 新建工業爐窯 new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爐窯。
3.4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煙氣在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h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限值新建工業爐窯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工業爐窯自2020年月日起,執行表1、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和新建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總懸浮顆粒物濃度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4.3.1 工業爐窯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5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按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
4.3.2 當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除應執行4.3.1規定外,排氣筒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3.3 如果排氣筒高度達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項規定時,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按標準排放限值的50%執行。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采樣平臺5.1.1 為保障監測人員安全及方便操作,工業爐窯排氣筒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的要求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
5.1.2 當采樣平臺的墜落高度>2m時,應有通往采樣平臺的安全樓梯。
5.1.3 當采樣平臺設置在離地面高度>20m 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臺的電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設施。未建設電梯或升降梯的企業,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20 m時,應設置安全、方便的監測設備電動吊裝設施。
5.2 有組織排放監測
5.2.1 根據企業使用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
5.2.2 工業爐窯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照GB/T 16157、HJ/T 397的規定執行。
5.2.3 本標準規定以小時均值作為考核污染物是否達標的基本單位。對于連續性排放是指以任何連續1 h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2.4 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h,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個~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大于1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5.2.3的要求采樣。
5.2.5 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按照HJ/T 373、HJ/T 397的規定執行。
5.2.6 企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運行及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5.3 無組織排放監測5.3.1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污染物濃度的采樣,采用任何連續1h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3.2 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在工業爐窯所在廠房生產車間門、窗等排放口的濃度最高點。如無法設置監控點,監控點應設在廠房生產車間外2m~50m范圍內,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的濃度最高點。
5.3.3 若工業爐窯無完整廠房生產車間(如露天、或有頂無圍墻),監控點應設在距顆粒物排放源下風向5m,距地面1.5m以上位置處的濃度最高點。
5.3.4 監控點不受單位周界的限制。
5.3.5 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以所測結果的濃度最大值進行評價。
5.3.6 應同時記錄監測期間的大氣溫度、大氣壓力、大氣濕度等氣象參數。
5.3.7 其他要求按照HJ/T 55的規定執行。
5.3.8 企業應有效控制大氣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
5.4 監測方法監測方法見表4。國家、行業新發布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5.5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實測的工業爐窯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斷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各類工業爐窯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 達標判定
6.1 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工業爐窯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 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以小時均值作為達標考核的依據。
6.3 特殊工況下的達標判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工業爐窯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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