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我區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省、市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相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循環經濟“十三五”規劃》及《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節能方面
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主要包括電機系統節能、中央空調系統節能、鍋爐系統節能、照明系統節能、智能化控制節能、生產工藝節能、爐具節氣、節約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等重點節能改造項目,高效節能技術和產品產業化項目。
支持電機能效提升項目。對已獲得市級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的項目配套補貼,主要包括新購置或更換高效電機和電機系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節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業節水改造產業化項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項目,節水技術研發和推廣,節水器具和設備推廣應用。
(三)循環經濟方面
主要包括循環化改造項目、循環化改造試點園區、循環經濟示范園區、近零碳排放示范園區、低碳示范園區、區域冷熱電聯產項目、“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項目、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項目。
(四)資源綜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電子廢棄物、塑料廢棄物、包裝廢棄物、餐廚廢棄物、建筑和道路廢物、林業剩余物、廢舊輪胎、廢舊服裝等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項目,再制造產業化項目,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項目,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生活垃圾制沼氣項目,其他典型綜合利用示范項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業污染源治理項目,工業廢水、廢氣治理項目,工業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項目,環保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產業化示范項目,污水、污泥無害化處理項目。
(六)支持綠色制造項目
對通過國家主管部門、廣東省、深圳市公布的綠色制造體系試點創建及綠色制造系統集成項目名單的企業給予獎勵;對指導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的服務機構給予獎勵。主要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試點創建及相關評價工作、綠色制造系統集成項目。
(七)支持綠色建筑及近零碳排放建筑項目。
(八)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節能
量審核、能源審計、能效對標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碳核查、水平衡、電平衡等項目。
(九)支持行業組織開展專業服務工作
主要包括循環經濟與節能低碳類研究機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為轄區內各行業提供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能效對標、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碳核查等技術服務。
(十)支持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平臺建設項目
主要包括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平臺、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項目。
(十一)區政府批準的其他與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相關的項目和活動。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扶持對象
(一)扶持對象原則上為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在坪山區,且屬于坪山區鼓勵類或允許類產業的法人企業,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在深圳注冊的服務于坪山區的“全國連鎖百強”企業的分店、連鎖酒店的分店、物業管理公司、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類研究機構、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可不受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第四條 扶持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具備較好的基礎和發展條件。
(二)申報項目必須已實施完成,從項目實施完成驗收之日起至提交項目專項資金申報之日止不超過3年時間。
(三)申報工業企業的單位產值能耗符合坪山區各行業單位產值的指標要求(標準詳見附件1)。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1.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環保、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4.同一企業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并獲得資助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采取資助和獎勵的扶持方式。
第六條 資助類標準
(一)對節能技改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滿足節能率≥5%且節能量≥50噸標準煤(需提供第三方節能量審核報告),按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均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節水率≥5%的節水技改項目(需提供第三方節水量審核報告),按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四)對污染防治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五)對轄區企業委托國家、省、市認定的專業機構開展能源審計、能效對標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碳核查、電平衡與水平衡等,按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對通過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予以1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六)對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平臺建設費用支持。對能源管理中心平臺、節能減排公共服務平臺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項目,按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七)對轄區內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級新能源、節能減排或循環經濟資助的項目,原則上按1:1配套資助,單項不超過100萬元,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入。國家、省、市另有文件規定的按文件精神執行。
第七條 獎勵類標準
(一)電機能效提升項目按市電機能效提升補貼金額的100%給予配套補貼。
(二)由政府部門組織評定并取得相應稱號的園區循環化改造試點、循環經濟示范園區、近零碳排放園區試點、低碳示范園區,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市級20萬元獎勵。
(三)對已通過國家或省市主管部門審核并公示的綠色
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的示范項目,按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綠色制造系統集成立項批復的項目,按國家補助資金的10%給予配套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獎勵金額和獎勵范圍,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方法》的標準執行,且不得與《深圳市坪山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方法》中的獎勵重復享受;對獲得省級近零碳排放建筑項目,給予20萬元獎勵。
(五)對轄區各行業提供綠色制造體系、清潔生產審核、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能效對標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碳核查、電平衡與水平衡等技術服務的研究機構、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按每個項目合同標的額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萬元,當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請及程序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坪山區循環經濟與節能扶持資金申請表(附件2)。
(二)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簽名等相關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三)節能、節水、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防治項目需提供項目實施報告,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概況、技術方案(節能/節水技術改造方案、循環化改造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評估、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
(四)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節能量/節水量審核報告(限節能/節水技術改造項目)。
(五)電機能效提升項目需要提供《坪山區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申請表》(附件3)(加蓋公章),市發改委、財政委下達的電機能效提升項目資助計劃通知文件及深圳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申報平臺的申請表二(加蓋公章)。
(六)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的示范項目需提供經國家或省市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公示文件;國家綠色制造系統集成項目需要提供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立項批復文件及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和深圳市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資金撥付等文件;開展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服務機構需提供資質文件、服務合同、發票、過程文件等資料。
(七)綠色建筑項目的申請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方法》的標準執行。
(八)企業單位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能效對標及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碳核查、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平臺等項目需要提供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文件、服務合同、發票、審核(審計)報告、過程文件、認證證書等資料。
(九)行業組織費用獎勵需要提供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文件、合同、發票、審核(審計)報告、評審意見、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資料。
(十)計入項目實際投資額支出的會計憑證、原始單據、合同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受理與審核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出臺申報指南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名詞解釋
本細則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細則所稱節能減排,是指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生產到消費環節,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活動。
本細則所指的節能量是指節能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項目申報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和評估、審核認定的項目實際年節能量,節能量按等價值計算,以標準煤為單位。
本細則所指的節能減排項目實際投資額指構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機器設備、專用儀器、專利技術、知識產權等投資,不包括土建和流動資產投資。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中關于綠色建筑的扶持標準和認定
按照《深圳市坪山區綠色建筑發展激勵方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年2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坪山區各行業的單位產值能耗指標
附件2:坪山區循環經濟與節能扶持資金申請表
附件3:坪山區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申請表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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