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網上對外發布了《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業穩定發展的意見》,旨在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房地產業穩定發展。此次出臺的《意見》共有八條措施,涉及納稅申報、住房公積金貸款、合理延期交房等方面,政策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企業、房屋租賃企業、建筑業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經批準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費優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競得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申請最遲延期至常州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常州市實施疫情防控以及相應措施期間無法現場交付土地和按期繳納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延遲交地和延期繳納出讓金,延期天數為常州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的天數再加5個工作日,不計違約責任和利息;如屆時仍無法按期交地或繳納,可再延長不超過30個自然日,不計違約責任,但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繳納利息。對疫情響應期之前已經產生違約責任的,常州市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的天數再加5個工作日對應的違約責任免除,此后繼續按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疫情影響造成已出讓土地開發項目不能按期開竣工的,開竣工時間相應順延,常州市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不計違約責任。
三、2020年6月30日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根據屬地政府(各轄市區政府或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意見,由企業申請延期繳納,繳納時間自屬地政府批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并在竣工驗收前結清;延期繳納情況由屬地政府自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常州市財政局備案。
四、新申請預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在工程進度達到正負零、完成主體結構1/2、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完成外立面裝飾、完成交付使用備案節點時,預售資金托管受限額度分別為初始托管總額的65%、50%、40%、25%、0%;已實施預售資金第三方托管的項目,本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現金保函或建設工程支付保函擔保金額可部分替代當前留存的托管資金現金額度,原政策現金額度最低控制線為初始托管總額50%的項目,最低控制線可調整為40%。
五、各建設單位不得以搶工期、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或違約扣款等為由,盲目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的處理,按照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20〕20號)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積極壓降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時間,并適時調整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差異化政策,穩定對首套房貸款的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各銀行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七、因疫情影響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根據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可合理順延交付,順延期間的相關責任適用不可抗力等有關規定依法認定。
八、其他有關企業運營成本、金融支持、稅費減免、穩崗就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國家、省,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業恢復生產的意見》(常政發〔2020〕16號)等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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