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
余安監字[2009]12號
關于開展磚瓦粘土礦(場)安全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
縣各磚瓦粘土礦(場):
為了嚴格規范我縣磚瓦粘土礦(場)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根據《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規定,各磚瓦粘土礦(場)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許可范圍
全縣在縣礦管部門已取得采礦權證的磚瓦粘土礦(場)。
二、申請程序及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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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磚瓦粘土礦(場)在2009年4月30日以前向大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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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本;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提取和使用的證明材料或者提取計劃;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相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市安監局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省安監局統一印制的礦長資格證);
8、特種作業人員(含電工、電氧焊工、爆破工)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9、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10、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11、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組織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12、應急救援預案;
13、依法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資料。
三、受理
大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受理。
四、審查
大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工作人員對提交的資料及現場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五、決定
大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有關工作人員出具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做出許可或不予證可的決定。
六、發證
同意許可的,在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附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doc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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