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位責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控制和減少廢物排放量,提高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七條[個人義務]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的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鼓勵和引導家庭、個人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再制造產品。
第八條[行業組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受政府委托進行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發揮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作用。
第九條[支持科研]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應用和國際合作。
第十條[意見建議和舉報投訴]單位和個人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發展循環經濟中作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循環經濟規劃]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重點行業和領域、主要任務、空間布局、重點工程及關鍵技術裝備、保障措施等內容,并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以及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和廢物排放降低等循環經濟指標。
第十三條[相關規劃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區域發展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十四條[產業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物排放的原則,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傳統產業技術升級。
第十五條[園區規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各類工業(產業)園區(以下統稱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主管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包括產業定位、產業鏈選擇、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再利用及再生利用,企業共同使用的基礎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不符合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進入園區。
第十六條[產業聚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環經濟的產業鏈關系、資源循環利用和能量梯級利用關系等循環經濟要求,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產業園區,引導新建企業向園區聚集,鼓勵已建企業向園區搬遷。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2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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