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采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余熱、余壓進行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和水的重復利用率,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
第四十二條[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并網]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沼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發電或者熱電聯產項目,符合并網調度條件的,電網企業應當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四十三條[建筑廢物綜合利用]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筑廢物采取回填、制作新型墻體材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第四十四條[農業廢物綜合利用]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循環利用和農村清潔能源工作,推廣沼氣、秸稈氣化、秸稈還田等資源循環利用技術,支持個人、企業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新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工程設施,對畜禽糞便進行沼氣化、肥料化等綜合利用。具體配套建設標準,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林木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次小薪材、灌木等林木綜合利用項目。
第四十六條[廢物信息交流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支持行業協會、生產經營者建立廢物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發布企業副產品和廢物產生、原輔材料供需信息,促進廢物交換以及資源循環再生和綜合利用。
第四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再生資源產業園區、再生資源和廢舊物資交易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支持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分揀中心和加工利用基地,對再生資源實行回收、加工利用。
產業園區、居民社區、大型商場等應當設置再生資源集中回收站點。
第四十八條[再生品和再制造]鼓勵再生產品和再制造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從事再生產品和再制造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加工,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標識為再利用產品、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禁止將報廢機動車、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產品重新拼裝或者翻新出售。
第四十九條[垃圾分類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系統,對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城鄉居民應當遵守垃圾分類管理規定。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條[示范單位]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及相關規定,組織認定循環經濟示范單位。
第五十一條[專項資金]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其他生產性專項資金應當提高用于發展循環經濟的比例。
第五十二條[科研支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科技政策和經費補貼政策,支持循環經濟重大科技項目的創新研發和推廣。
第五十三條[投資擔保]鼓勵擔保機構為資源循環利用的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鼓勵風險投資機構為開展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產品研制的企業投資。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5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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