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審查制度]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八條[總量控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形成循環利用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九條[目標責任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績效評估體系,把發展循環經濟的指標納入目標責任制,定期考核本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強制回收]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銷售者及其他組織負責回收、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強制回收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重點監管]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冶金、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
陜西省的重點監管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交易服務]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企業開展節能量交易、排污權交易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信息與統計]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循環經濟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和發布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
統計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循環經濟統計制度,負責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
第二十四條[教育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加強循環經濟知識培訓,提高循環經濟的管理水平。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對員工進行循環經濟教育培訓。
第三章 減量化
第二十五條[限額管理]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限額。
生產企業超過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限額的,必須削減產量或者限期進行技術改造。逾期仍超過資源消耗和廢物排放限額的,必須停產整頓或者轉產。
第二十六條[技術淘汰]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涉及淘汰名錄所列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合理包裝]產品包裝物的設計和生產應當符合產品包裝技術標準,產品包裝材料應當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國家有關商品包裝標準未公布之前,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先行制定陜西省零售商品包裝標準。
第二十八條[清潔生產審核]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產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陜西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未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必須限產或者停產整頓。
第二十九條[節水措施]推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單位和居民用水定額標準,由設區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水價格依照《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的規定執行。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3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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