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排污費使用支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的循環經濟項目,應當在排污費資金中給予優先安排。
第五十五條[合同能源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發展節能服務產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規定享受財政獎勵和稅收優惠。
第五十六條[稅收優惠]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使用淘汰技術等責任]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八條[過度包裝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商品包裝超過國家和陜西省規定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生產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礦業開采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證許可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六十條[使用燃油發電責任]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生產實心粘土磚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銷售實心粘土磚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擅拆市政設施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決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設施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法用水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有條件使用中水的地區,使用自來水作為保潔、洗車、綠化和景觀用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提供一次性筷子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餐飲企業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餐飲個體經營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公職人員責任]負有循環經濟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審批、核準項目,或者應當作為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屬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聽證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七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6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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