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8個單位報送的《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8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1年至2012年免征營業稅。
9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09年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年底。
10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延期執行到2015年底。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至2014年,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0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規定:2009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規定繼續執行至2013年。
5月16日,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送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綱要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1.研究完善輔助器具等殘疾人專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2.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稅收優惠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的稅收扶持等政策。
3.落實完善殘疾人就業促進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吸納殘疾人就業;通過資金扶持、小額貸款貼息、經營場所扶持、社會保險補貼和稅收優惠等措施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5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送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針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成本高的現實情況,研究鼓勵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稅收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5月31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9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對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同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0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和信貸政策,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落實煤層氣開發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時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10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發出《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自2011年至20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決定中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同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條例中作出了下列有關稅收的規定:
1.對于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于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3.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底,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11年7月至2015年底,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使用的廠房和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規定適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維吾爾15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熱力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4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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