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區域發展
6月17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指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以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內蒙古煤炭等礦產資源領域收費基金政策;完善風電產業稅收政策,促進風電發展;鼓勵中央企業在內蒙古的分支機構變更為獨立法人,實行稅收屬地化管理。
7月27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要求,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
1.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和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以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規定范圍以內免征關稅。
2.自2011年至2020年,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和各自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措施,認真落實財稅、金融、投資、產業、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9月30日,為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2010年5月17日發布的《關于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
1.2010年至2020年,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目錄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2.經濟開發區內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在規定范圍以內免征關稅。
九、其他重要稅收政策和制度調整
1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2011年繼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征繳納企業所得稅。
4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對于廠辦大集體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和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可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減免。
6月9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自當日起執行。
8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期間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分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9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和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
10月28日,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以后的上述細則分別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1.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月銷售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2.營業稅,按期納稅,月營業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每次(日)營業額300元至500元。
11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5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稅收法制和稅收管理
1月4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1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第588號,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等稅收行政法規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等涉稅行政法規中的有關稅收內容。
1月3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其中規定取消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轉發上述通知,并規定自當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2月1日,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修改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據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該辦法同時施行。
2月12日,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辦法包括總則、檢舉事項的受理、檢舉事項的處理、檢舉事項的管理、權利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36條,自3月15日起施行。
2月21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章規章的要求,財政部公布《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和《財政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其中包括一批稅收方面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取消了關于騙取國家稅款、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的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國務院公布《個體工商戶條例》。條例中規定: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以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
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十二五”時期納稅服務工作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十二五”時期納稅服務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主題,遵循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務理念,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納稅人正當需求為導向,以信息化為依托,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的,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手段,完善服務機制,提升服務質效,積極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和服務型稅務機關,全面推進現代納稅服務體系建設。
1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4年,小型、微型企業免收發票工本費。
1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出《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 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 (中國磚瓦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6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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